大项名称: | 户口登记、迁移核准 | ||
事项编码: | XMSGAJ00630-659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申报对象: | 面向个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部门: | 市公安局 | 主办处室: | 厦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
联系人: | 无 | 联系电话: | 0592-2034304 |
数量限制: | 不限制 | ||
办理流程: | (一)符合条件人员,向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核准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二)经核准后,外省市户口尚未注销的来厦落户的留学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户口在本省内的迁入人员凭准迁凭证,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入户证明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经核准落户的归国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凭人口管理处审批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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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对于户口尚未注销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子女,需提供市人社局留学中心签章的《调动人员(留学回国)登记表》、入户证明信或市组织部提供海外引进人才证明,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本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 对于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需提供市人社局留学中心签章的《调动人员(留学回国)登记表》、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市人社局或市组织部出具的入户证明信、中国护照、《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三)落户地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落户派出所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拟落户挂靠在亲友户内,应提供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的《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和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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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 ||
交通指引: | 乘坐公共汽车http://18.49.431.740.640.42.757.856.85.847.947.990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 BRT快2.快6.快5.快1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 |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 ||
受理形式: | (一)符合条件人员,向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核准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 (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 ||
在线咨询投诉: | http://www.fjxm110.gov.cn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即来即办 |
承诺时限说明: | 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 ||
是否收费: | 是 | 缴费方式: | |
收费主体: | 市财政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 ||
结果领取方式: |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 ||
办理结果: | 其他 |
行政服务 中心窗口 |
办公时间 | 受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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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二层D区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 次数(含领取结果) |
承诺到窗口最 多次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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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1 | 无 |
部门本部受理 | 无 | 无 |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 1 | 无 |
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 1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