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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户

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承诺期限

即来即办

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

1次
基本信息
大项名称: 户口登记、迁移核准
事项编码: XMSGAJ00630-661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对象: 面向个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部门: 市公安局 主办处室: 厦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92-2034304
数量限制: 不限制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申报材料: (一)《投资入户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厦门市国、地税部门出具的《单位纳税证明》; (四)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和《投资人及出资信息表》;办理投资者落户增加《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或《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五)按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投资纳税条件办理户口的,还需提供市科技局出示的企业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证明; (六)单位出示给投资者或员工《办理户口证明》; (七)申办户口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八)投资者需提供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户口挂靠亲友责任书》; (九)办理企业员工还需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在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十)重点工业企业员工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申请户口须向市经信局或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审核确认后,持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出具的《审核表》到市公安局办理。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纸质材料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交通指引: 乘坐公共汽车http://18.49.431.740.640.42.757.856.85.847.947.990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 BRT快2.快6.快5.快1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
监督和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受理形式: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申报。 (二)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在线咨询投诉: http://www.xmas.gov.cn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是否收费: 缴费方式:
收费主体: 市财政
收费标准及依据: 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 其他
流程图
申请方式
行政服务
中心窗口
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 交通指引
周一至周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
次数(含领取结果)
承诺到窗口最
多次数说明
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部门本部受理 2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
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2
1.《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2.《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