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办事指南
导语 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交享受低保证明。
受理单位: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
一、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二、申办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我辖区户籍人员
三、受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二十五条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
(三)《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
(四)《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5]148号)
四、申办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一)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六)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七)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八)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五、办理方式
(一)将完整的申办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办理;
(二)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xmhl.fjbs.gov.cn/)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网络预审后,将纸质材料送到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办理。
六、申办材料
(一)证件资料
1.《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4.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根据以下情形,提交材料:
(1)原持有并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再就业优惠证》,需提交《再就业优惠证》,该证如丢失的,须提供本人的遗失声明,并由户籍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核实;
(2)原持有的《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需提交《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
注:1.《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第2、3、4、5、6、7页;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户口簿复印本人页及首页。
(二)证明材料
1.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交享受低保证明。
3.申请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城镇居民”的,在申请当月登记失业的(查看《就业失业证》第6页),其本月社保缴交记录在“厦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上应体现为“个体参保户”或“停保户”;系统社保无数据的,应提供地税局出具证明材料:(1)属于单位减员后停保的,提供地税局网上打印的,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单位减员社保登记查询表》(显示为减员处理成功)复印件,加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公章、“与原件一致”章;(2)属于个体参保的,提供地税局出具的《独立个人参停保缴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公章、“与原件一致”章。
4.申请认定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镇居民”的,如《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没有就(失)业记录的,但有用人单位缴交“五险”的,必须找原就业单位补做就业和失业登记,因故无法补做登记的,必须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包括:(1)原持有的《劳动就业手册》复印件;(2)工商部门出具的原用人单位注销证明,加上“厦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用人单位为其缴交社保的相关记录;(3)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需要提供的均提供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七、流程图

八、办理程序
(一)社区收件受理。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领取《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认真如实填写,经工作站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公示两天,公示完毕后在其《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将《申请表》及证件资料、证明材料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
(二)街道复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
(三)区就业中心终审。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16页上打印记录并盖章,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无
(二)承诺时限
即来即办(不含公示时间)
十、收费款项
无
十一、联系信息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分下午:15:00——18:00(夏令时)
14:30——17:30(冬令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