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审核)办事指南

导语 申请者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灵活就业认定时须填写《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社区公示栏上公示5天。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材料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

  受理单位: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
 
  一、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二、申办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我辖区户籍人员
  三、受理依据
  (一)《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
  (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劳社[2009]70号)
  (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
  四、申办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本市已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失业人员通过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用人单位灵活性就业、自主就业三种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取得报酬,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灵活就业认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复核
  已认定灵活就业满一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五、办理方式
  (一)将完整的申办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办理;
  (二)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xmhl.fjbs.gov.cn/)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网络预审后,将纸质材料送到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办理。
  六、申办材料
  (一)认定证件资料: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户口本复印本人页及首页、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2.《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2、3、6、7页,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3.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4.一寸近期彩照四张。
  (二)认定证明材料:
  1.从事社区劳动组织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
  从事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的人员,凭与社区劳动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社区劳动组织的收入证明、就业材料。
  2.从事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认定
  从事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凭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用人单位的收入证明。
  3.自主就业人员的认定
  包括从事家庭手工业及自由职业者在内的自主就业人员,凭居委会的证明、从事自主就业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雇主开具的证明、雇主身份证。
  (三)复核证明材料:
  已认定灵活就业满一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进行复核,提供如下材料:
  1.《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复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2.《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一式一份);
  七、流程图
流程图
  八、办理程序
  (一)认定程序:
  1.申请者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灵活就业认定时须填写《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社区公示栏上公示5天。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材料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认定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认定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送区就业管理机构核准。
  3.区就业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在申请人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好就业记录。
  (二)复核程序:
  由灵活就业人员提交上述复核材料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经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复核复审合格后,将材料提交区就业中心。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灵活就业认定
  申请人员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并在社区公示栏上公示5天,公示后未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材料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认定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认定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送区就业管理机构核准。区就业管理机构接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
  2.灵活就业复核
  无
  (二)承诺时限
  1.灵活就业认定
  (1)社区:即时办理(不包括核实时间、公示5天)
  (2)街道:即时办理(不包括核实时间)
  (3)区就业中心:即时办结
  2.灵活就业复核
  (1)社区:即时办理(不包括核实时间)
  (2)街道:即时办理(不包括核实时间)
  十、收费款项
  无
  十一、联系信息
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上午:8:10——11:45分下午:15:00——17:45(夏令时)
  14:40——17:15(冬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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