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事指南
导语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
受理单位:区就业中心、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各社区居委会
一、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二、申办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我辖区户籍人员
三、受理依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
四、申办条件
(一)奖励条件:
1.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2.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3.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二)奖励标准:
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1年给予3000元/户。
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奖励。
五、办理方式
申请时间:每年的2月、8月
(一)网上申请
注册登陆“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点击“自主创业奖励”申报→系统自动初审→如初审通过,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二)现场申请
携带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窗口办理
六、申办材料
(一)《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系统生成,打印后签名);
(二)有开展许可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供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加盖经营实体公章的《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正常经营证明资料;
(四)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据签章用)收据;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理程序
每年的2月、8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经社区、街道、区、市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并公示后,将奖励金转账支付给申请人。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无
(二)承诺时限
1.社区:即时办理(不包括实地核实时间、公示5天)
2.街道:即时办理
3.区就业中心:即时办结(不包括公示5天)
九、收费款项
无
十、联系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