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24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骨干员工)配售方案

导语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本市无住房的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骨干员工家庭。

       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1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全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4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求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全业(以下简称“倍增计划企业”)骨千员工家庭保障性商品房申请配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本市无住房的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骨干员工家庭。
 
  (一)倍增企业骨千员工是指在倍增计划企业中,上一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且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2.在该全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
 
  (二)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自建住房(含已批未建宅基地)、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租赁)、仅有使用权的住房(无法办理产权)、违章建筑住房及其他具有长期居住权、收益权或支配权的住房。
 
  以上为基本申请条件,除《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14号)规定“骨千员工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户籍人数及年限等限制,单身员工不受年满30周岁的限制”外,其他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购房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属高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的;
 
  4.有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是指以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四)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五)在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配售过程中,已完成预选房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1.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
 
  2.主动办理撤销申请手续的;
 
  3.不符合 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
 
  4.已确认轮侯资格情况下未按规定办理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购房手续的;
 
  5.在交房入住前主动办理退房的;
 
  6.交房入住前因违约行为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
 
  (六)一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商品房。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瞻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二、分配程序
 
  (一)组织摇号: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企业房源分配结果;
 
  (二)企业自主分配:倍增计划企业根据摇号结果取得房源后,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情况下自主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骨千员工,企业组织员工申请。
 
  (三)企业初审与申报:企业内部对本企业符合骨干员工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初审,结合企业分配的房源,将确认符合条件的骨千员工申请家庭名单及对应选择的房源报送市工信局。
 
  (四)市工信局审核:批次申请截止后,市工信局对骨千员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提供给市住房和建设局。
 
  (五)复核公示: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市人社局、税务局、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复核骨千员工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工资薪金及申请家庭在厦住房等条件。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市住房保障中心综合上述各部门复核情况,纳入保障性商品房批次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办理购房手续。市住房保障中心、安居集团按规定组织符合配售条件的骨干员工办理配售手续。
 
  三、时间安排
 
  (一)摇号时间:2024年7月17日上午。
 
  (二)企业自主分配、初审与申报时间:2024年7月22日至8月23日,其中企业间剩余房源调换时间截止至8月16日。(三)现房看房:2024年7月27日至7月28日。
 
  四、房源安排
 
  (一)房源数量及坐落
 
  根据工信局提供的2023年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名单及房源指标,本批次安排房源1520套。包括翔安区的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保障性商品房现房127套(二房型89套、三房型38套)、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保障性商品房现房238套(二房型165套、三房型73套)、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林前综合体保性商品房现房 290套(二房型148套、三房型142套),海沧区的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保障性商品房现房137套(二房型100套、三房型37套)、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保障性商品房现房175套(三房型)、新阳居住区三期保障性商品房期房418套(三房型),同安区的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保障性商品房现房135套(三房型)。具体详见《申购手册》,《申购手册》将于摇号后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
 
  (二)面积标准
 
  二房型约为60平方米,三房型约为70平方米(其中,新阳居住区三期三房型面积约为75平方米),具体房源户型及面积标准按批次《申购手册》中公布的房源为准。
 
  (三)装修标准
 
  所提供的房屋按下列标准进行室内普通装修,具体包括:墙面、地面、天棚装饰到位;水电、照明到位;阳台、厨、卫自来水到位。
 
  前述关于装修标准的表述仅为装修设计方案,最终以房源交付时的现场实物为准。
 
  (四)销售价格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0724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3826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1373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4118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翔安区林前综合体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118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4453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468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14611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505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14627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海沧区新阳居住区三期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25997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11699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同安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28241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 12708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五、申请审核流程及要求
 
  (一)指标分配
 
  1.各项目指标分配规则
 
  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保障性商品房分项目房型摇号分配,各项目房型房源切块总原则为:优先按权重摇号分配,不足按权重分配但房源数大于等于企业总数的按企业总数摇号平均分配,若还有剩余房源随机摇号分配。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1)根据奖励房源指标,奖励房源套数为30套的企业称为A类企业,奖励房源套数为20套的企业称为B类企业,奖励房源套数为10套的企业称为C类企业。A、B、C类企业权重比例为3:2:1。
 
  (2)如项目房型数量>各类企业数量x相对应的企业类型权重之和,按权重进行摇号分配;
 
  (3)按权重摇号分配后,如各类企业数量之和《项目房型数量<各类企业数量x相对应的企业类型权重之和,按企业总数进行摇号平均分配;
 
  (4)按平均摇号分配后,所有项目房型剩余未分配房源,根据各企业房源缺口,进行随机摇号分配,确保每家企业对应的房源套数奖励标准得到满足。
 
  2.下达房源给企业
 
  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公证人员参与公开摇号。结合企业房源指标数及各项目指标分配规则,通过摇号软件以随机方式确定倍增计划企业的匹配房源。摇号结束后,将匹配结果下达至申请企业,同时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布。
 
  3.现房看房安排
 
  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林前综合体、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及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房源为现房安排于2024年7月27日至7月28日(上午9:00-下午17:30)开放部分房源现场看房,申请家庭可于上述时间内自行前往各项目现场看房。
 
  有意向选取购买上述现房项目房源的申请家庭请于上述时间自行亲临项目现场看房,未看房的申请家庭视为对本次房源实物现状的确认。申请家庭选房时按意愿进行选房,一旦选房,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房源的实物现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售房单位后续以房源的实物现状完成交付,房源外观、结构、固定装修装置及内在质量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海沧区新阳居住区三期为期房项目,考虑安全问题,不安排现场看房。
 
  上述项目房源清单及户型图详见《申购手册》。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亦附上各项目总平图及户型图,申请家庭可自行下载了解。
 
  (二)企业审核与申报流程
 
  1.企业内部制定分配方案
 
  倍增计划企业取得房源指标后,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制定本企业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分配方案。方案内容可包括:本企业所取得的房源信息、分配规则、申请、审查等内容。
 
  2.员工向企业提交申请
 
  由本企业骨干员工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企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含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
 
  (3)骨千员工的学历、学位证书(自考、成教等非普通教育及国外、境外学历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骨干员工在本企业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凭证;
 
  (5)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3.企业初审核
 
  (1)企业根据厦工信规〔2023〕4号文件要求对员工的年龄、薪金收入、社保年限、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资格)及距法定退休年龄等骨千员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员工符合骨千员工条件;
 
  (2)企业对骨千员工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家庭在厦无住房。
 
  要求:
 
  ①企业根据本企业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数量确定骨千员工家庭申报数量。
 
  ②企业应对申报骨千员工条件进行严格把关,若申报骨干员工在申报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所选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不再作为企业可分配房源。
 
  4.企业间剩余房源调换
 
  企业在满足本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选房需求后,如有剩余未分配房源,可将剩余未分配房源用于与其他企业间调换。如有达成调换意向的企业可在厦门市骨千员工切块保障性商品房申报平台调换模块中操作确认。房源调换模块功能将在申报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结束。有调换意向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换确认,未完成调换确认、未完成选房结果申报的房源后续不得再进行调换,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
 
  企业应充分尊重并征询本企业意向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员工意愿,不得将有选房意向的房源作为调换房源。已确认调换的房源,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或撤回。
 
  5.企业上报信息
 
  企业将确认的骨干员工家庭名单及房源分配结果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填报内容包括:
 
  (1)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年度收入薪金、社保年限、距离退休年限、联系电话及送达地址;
 
  (2)共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3)倍增计划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经办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及手机);
 
  (4)房源分配结果;
 
  (5)经企业确认的骨干员工家庭名单、房源分配结果、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要求:企业应将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扫描并上传,非原件材料还须企业核对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注意事项:
 
  (1)骨千员工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单身员工可单独申请;
 
  (2)每个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3)属于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均是倍增计划企业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关联企业”)和倍增计划企业在厦门设立的分公司等名单由市工信局审核确认后,提供给市住房和建设局。关联企业或分公司享有:
 
  ①如员工在关联企业之间、总分公司之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发放工资薪金),则社会保险年限(工资薪金)可累加统计;
 
  ②关联企业的房源指标可进行累加后,由关联企业共享使用,分公司可共享使用总公司的房源指标。
 
  (4)非关联企业和非分公司的骨干员工必须是倍增计划企业的员工,即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的缴交单位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中体现收入发放单位,必须是同一家倍增计划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准);
 
  (5)本批次员工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计算月份统一为 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本批次收入计算基数以届时市统计局发布的厦门市 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6)员工的工资及薪金收入为本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数额(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中的收入额为准),非本企业或关联企业、分公司申报的收入数额不应计入本次核查的收入;
 
  (7)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以在本企业缴交社保清单为凭证,起算时间统一从2024年7月往前计算。如大专学历的骨干员工应提供2024年7月起,前12个月(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在本企业缴交的社保清单。
 
  (8)属于境内普通教育的,应提供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属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函授、夜大、网络教育以及境外的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统一以国家教育部“学信网”的认证为准。
 
  (9)倍增计划企业按规定行使自主分配权,应注意严格审核把关,把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分配给真正刚需且符合申请条件的骨千员工申请家庭。
 
  (10)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违规配租配售的企业,由市工信局列入失信黑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市倍增办确认后,取消企业奖励指标,同时五年内不再奖励房源指标。
 
  (三)资格复核
 
  市工信局对骨干员工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供给市住房和建设局。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倍增计划企业申报截止之日后将骨千员工名单发函市人社、税务、市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复核是否符合骨千员工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工资薪金及申请家庭在厦住房等条件:
 
  市人社部门、市税务部门自收到倍增计划企业骨千员工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中心综合上述各部门复核情况,纳入保障性商品房批次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四)骨干员工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结果公示
 
  通过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布倍增计划企业骨千员工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结果公示信息。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示结果分批组织办理购房手续。
 
  六、使用管理及退出
 
  (一)骨千员工自签订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之日起,未继续在申报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符合可申诉情形之一的,申报企业可向市工信局申诉。市工信局研究后,将处理意见函告市住房和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建设局通知房屋出让方按折旧方式收回房产。导致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可申诉情形有:
 
  1.骨干员工主动离职的。
 
  2.骨干员工因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被辞退的。
 
  3.骨干员工因未履行为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与申报企业所签订的协议而被辞退的。
 
  4.其他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二)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申请家庭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申请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按不诚信行为在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四)保障性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退回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x年折旧率x房屋交付年限。其中:
 
  (1)年折旧率按1.43%执行;
 
  (2)房屋交付年限为房屋交付年月与收回房屋年月之间的时间间隔折算为“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收回房屋年月以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在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中记载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在交房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购房家庭应在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限定的期限内退房及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注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等各相关手续;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将在购房家庭办理完毕前述全部事项后按销售合同约定方式计算退回价格并支付款项。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退回)涉及的相关税费。
 
  (五)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但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x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x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购房家庭提交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房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六)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由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按上述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费用,权属人腾退房屋并交由原售房单位接收后,由原售房单位将剩余款项拨付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符合第(五)条规定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可由司法部门组织拍卖并由拍卖人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七)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居住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八)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根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进行分割,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继承或离婚依法处置后已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房屋用途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九)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未作为共有产权人的未成年保障性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十)基于保障性商品房为政策性住房以及政府监管需求市住房保障中心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商品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购房(交房)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再次对申请家庭住房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购房(交房)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14号)等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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