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材料

导语 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基本条件——面向社会批次】

  申请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市无住房家庭。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

  本市无住房包括:

  (1)未购买未拥有本市商品房;

  (2)未承租或购买本市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等;

  (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本市宅基地。

  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家庭申请:在申请之日前,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单身居民以个人名义申请:在申请之日前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三)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已完成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四)2020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已确认轮候资格但在“意向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未办理购房手续、在交房入住前退房或交房入住前因违约行为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五)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材料

  进行意向登记时,交这些材料就行: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

  摇到号后,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6)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7)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8)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9)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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