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细则 六类项目可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导语 厦门发布细则 六类项目可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
供应
主要面向我市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
租金
■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95%,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收取(预收)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租期
不得短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近日,市住房局发布了《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如何认定、租金如何收取、建成后如何配租等方面进行规范。细则的发布,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让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实际作用。
认定
符合六个条件之一 即可按程序认定享优惠政策
根据细则,符合六个条件之一的租赁住房,可按程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主体可凭认定书按规定申请享受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1.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2.领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
3.按照我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和《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未纳入省级和国家公租房计划固化清单的公租房项目;
5.未享受奖补的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6.其他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的租赁住房项目。
租金
按市场价95%标准执行 年度涨幅不超过5%
细则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应接受政府指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95%的标准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收取(预收)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除房租和按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租户承担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外,项目主体不得再另行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费用。项目主体可以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项目初次定价或调价时,项目主体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市住房局备案。实际执行的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配租
用人单位可整体申请
安排符合条件员工入住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满足企业无住房员工租住需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个人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
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项目主体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应重点保障在本市合法就业且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
项目主体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厦门晚报 文/记者 高金环 陈歆玥 图/陈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