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注意!即日起 厦门“公转商”贷款业务再升级
导语 购房人注意!即日起 厦门“公转商”贷款业务再升级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合理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提升缴存职工体验感和满意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办法全文
和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来看看
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
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合理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享有公转商贷款的全部债权和抵押权并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高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启动公转商贷款业务;贷款使用率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暂停公转商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合理控制公转商贷款规模。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将受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
第五条 职工按公积金贷款流程申请办理公转商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优先发放公转商贷款,贷款利率按商业性住房贷款同期同档次最低利率执行,利率重新定价日为每年的1月1日。
第六条 公转商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贷款。办理公转商贷款视同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公转商贷款存续期间,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与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银行贴息,当期贴息次月支付。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具体操作由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全部贴息款项。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充足时,公积金中心可将公转商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之前发放的公转商贷款按原办法执行。
办法修订后有哪些变化
请看具体解读
(一)将原有的贴息对象由借款人调整为受委托银行
由原来的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每月贴息,改为向受委托银行贴息。借款人在偿还公转商贷款期间,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无需再垫付利息差额。从真正意义上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有利于提升借款人的还款体验。
公转商贷款还款由借款人还款和公积金中心贴息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借款人每月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足额还款,另一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银行支付贴息。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履行还款义务、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按双方协议约定分别履行放款和支付贴息的义务,三方权责义务清晰,便于管理。对于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等骗贷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全部款项范围。
(二)修改公转商贷款的启动、暂停及转回条款
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85%作为启动和暂停公转商贷款的界限标准,当贷款使用率高于85%时或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公积金可用资金规模,合理确定启动或暂停公转商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充足时,公积金中心可将公转商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既标准又灵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三)删除原办法中缺乏操作性或重复性内容的条款
一是原办法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条款与市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制度不兼容,不具可操作性,予以删除;
二是公转商贷款的办理及贷后管理与公积金贷款一样,故删除贷款程序、申请材料、变更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三是申请办理公转商贷款是否符合职工个人意愿,可在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体现,故不再重复表述。
四是公转商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故删除不可转为公积金贷款情形的表述。
(四)新增公转商受委托银行纳入业务考核条款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管理,将受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范围,提高受委托银行办理公转商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