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现在可以申请夫妻公积金贷款吗?厦门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2021
导语 厦门现在可以申请夫妻公积金贷款吗?厦门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2021
一、夫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测算?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历史缴存公积金额+贷款申请之日起至退休之日止的缴存的公积金)×2
举例:假设夫妻两人一人还有25年退休,一人还有15年退休,双方每月各自共能缴存500元公积金,已经连续缴纳一年,那么可以获得的额度是(500元×2人×12月+500元×12月×25年+500元×12月×15年)×2=504000元
目前首套房,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80万;二套房,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60万。
二、一方缴存满一年一方缴存不满一年能申请夫妻公积金贷款吗?
答:一方缴存满一年一方缴存不满一年可以申请夫妻公积金贷款。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但不包括补缴)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若要享受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需满足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三、夫妻中一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另一方是否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协助还贷?
答:夫妻中一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另一方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协助还贷。
若原本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一方的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另一方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需偿还贷款本息满一年后才能申请提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同一笔购房贷款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
四、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可以用另一方的公积金还贷吗?
答: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不可以用另一方的公积金还贷,但可以申请提取配偶公积金用于还款。
职工申请提取配偶婚前所购房产的,以结婚证办理之日为节点,婚前已付清购房款的不予提取;仍在还款的可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为结婚证办理之日到申请提取之日还款本息扣除配偶该段时间已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后的余额。
2021厦门公积金提取贷款新旧政策对比
(一)提取方面
1.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原政策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的;
(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调离本市且户籍迁出的;
(4)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支付物业服务费的;
(6)职工支持父母或子女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零星危房改造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职工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首次购房的;
(8)职工预制板房自主集资改造不符合“大修”条件的。
此次政策调整后,上述情形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我市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严格规范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对上述8项情形的提取政策进行规范调整,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和保障作用。
2.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或更新改造本市老旧住宅电梯的对象,将原来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为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
3.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原政策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选择逐月委托还贷、逐年委托还贷或逐月结合逐年委托还贷三种自动还贷方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可选择按年报销贷款本息或按年偿还贷款本金的还贷方式;职工按年报销贷款本息可选择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和提前还贷金额。
此次政策调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方式优化调整为3种方式,分别是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按年报销贷款本息和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取消了逐年委托还贷、逐月结合逐年委托还贷和按年偿还贷款本金方式。
(1)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职工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转入金额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偿还的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职工办理逐月委托还贷,在其还贷期间,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自动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用于职工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得利),能够缓解职工的还贷压力,对职工而言是一种最合理最有效的还款方式,因此保留逐月委托还贷方式。
(2)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报销贷款本息。职工未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可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目前在本市非受委托银行或在异地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无法申请逐月委托还贷业务。为满足这部分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减轻还贷压力,因此保留按年报销贷款本息方式。
(3)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考虑到部分职工有提前结清住房按揭贷款的需求,允许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加速资金回流,支持其他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基于业务办理公平性原则,允许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提前结清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后,可报销提前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因此增设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方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或按年报销贷款本息,可以减轻每月还贷压力,满足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享受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在保障职工每月正常还贷的同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其他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因此取消了逐年委托还贷、逐月结合逐年委托还贷和按年偿还贷款本金方式。
提取政策从2021年5月17日开始执行。原已签约按年自动还贷和按月结合按年自动还贷业务的职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贷款方面
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动态管理机制。
原政策规定,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
此次政策调整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与贷款使用率挂钩,建立与不同流动性条件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动态管理机制,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能够提高最高贷款额度,让职工贷得更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下调系数,有限的资金可让更多人申请到贷款。
按“满足刚需、支持改善”的原则,在暂停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适当缩减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将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有原来的10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符合“房住不炒”的原则,能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首次住房消费刚性需求,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
贷款政策从2021年5月17日开始执行,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以二手住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