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报缴指南2021

导语 厦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报缴指南2021

  厦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报缴指南

  1、如何计算当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那么,在实际申报缴纳中,可以使用以下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 -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60%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申报的上一年度的残疾人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均可适用该优惠政策。

  3、市政府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

  企业依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21〕12号)规定减半征收2021年企业应缴纳的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按厦府〔2006〕126号第七条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附件第三条,《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我市除企业之外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2020年度所属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0.8%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0.8%(含)以上的,已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应缴费额为零,但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

  5、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双方签订协议协商一致后,应按规定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核定。

  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予以保障实施。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财政、税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应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做好残疾人就业推介活动,组织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并为残疾人从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的,可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也可按相应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给予奖励。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实填写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持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材料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对材料完整的,对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当场予以核定;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别困难的用人单位确需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时,持经审计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向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并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核准结果由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于7月31日前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补贴用人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费用;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补贴残疾人就业教育;

  (六)补贴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七)补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监护人的残疾人的劳动技能培训;

  (八)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平调或挪作他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

  地税部门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数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的,视同该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未报、虚报、瞒报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以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或地税部门核实的职工总数为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

  对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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