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导语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2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1220,传真:2893012)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cj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1月9日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正草案)
现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
三、删去第十五条。
此外,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