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导语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2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1220,传真:2893012)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cj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1月9日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修正草案)

  现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

  三、删去第十五条。

  此外,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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