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海沧区幼儿园报名攻略(对象+时间+报名方法+划片)
导语 2022年厦门海沧区幼儿园报名攻略(对象+时间+报名方法+划片)
海沧区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厦门市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厦教发〔2022〕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1、招生原则
幼儿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
2、招生对象
居住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小班适龄幼儿(即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符合预防接种及入园体检要求(以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健康卡、体检表为准)。
❶ 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为招生片区内符合房户“两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
❷ 学前班招生对象为学前班所在村(居)户籍的适龄幼儿或居住在本区的非海沧户籍适龄幼儿;
❸ 民办幼儿园招生对象为持有本区户籍或居住在本区的非海沧户籍适龄幼儿。其中属于小区配套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配套小区内符合房户“两一致”条件的适龄幼儿,剩余学位按本意见关于民办幼儿园招生录取顺序自主招生。
3、报名时间
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采用“网络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预报名时间为8月1日8:00-8月7日17:00,现场确认时间为8月6日、7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公、民办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4、招生办法
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和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
招生片区划分:
公办幼儿园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园,按照“片内招生,余额辐射”的原则组织招生。
❶ 招生片区是由教育部门根据当年度幼儿园学位数和适龄户籍幼儿人数划定,片区内的“两一致”适龄幼儿是幼儿园优先招收的对象。招生片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❷ 余额辐射范围是幼儿园在录取完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幼儿后,公告剩余学位数,向周边一定区域范围开放招生。
招生片区和余额辐射范围划分详见本意见《海沧区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划片一览表》。
招生宣传:
幼儿园、学前班应于7月26日前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张贴告示等方式发布招生通告,开通招生咨询电话,方便家长了解招生报名信息。
招生对象确认:
❶ 片区招生对象的适龄幼儿应符合房户“两一致”:幼儿与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即幼儿父(母)拥有片区内房屋产权,适龄幼儿及父(母)户口所在地与房产证地址一致,幼儿及父(母)应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
❷ 片区招生对象户口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6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幼儿,不纳入片区招生对象。
❸ 购置商品房落户的适龄幼儿父亲或母亲持有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含50%)。适龄幼儿的父亲和母亲产权比例相加超过50%的,视同符合超过50%要求。若产权是适龄幼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且幼儿父(母)产权比例达50%(含50%)以上的,视同符合要求。
❹ 若适龄幼儿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房屋产权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适龄幼儿的父(母)在厦确无房产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在厦无房证明,经查实后,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
❺ 若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原因所致(以拆迁协议为准),可视为片区内“两一致”对象,拆迁户家长可自主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安置房所在地或自购房所在地)片区的幼儿园报名(只允许选择一次)。按其所选幼儿园的招生规则进行录取。
幼儿的父母属于被拆迁对象或幼儿本人属于被拆迁对象的,方可认定为拆迁户(以拆迁协议为准)。
❻ 公办幼儿园片区内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同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位适龄幼儿在该园的小班至大班阶段就读,属同一父母且子女多于一人的除外。
❼ 部分片区试点“联片招生”,即一个小区划入多所幼儿园的招生范围(招生片区或余额辐射范围),家长可选择多所幼儿园填报志愿,按照本意见的招生规则录取及调剂志愿。
民办幼儿园
纳入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以下两类幼儿:
❶ 海沧区户籍适龄幼儿;
❷ 父(母)近一年在海沧区居住、务工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障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其中属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应优先招收本小区户籍适龄幼儿。
5、报名程序
网络报名
家长须于8月1日8:00-8月7日17:00登录“厦门i教育”网站“https://www.xmedu.cn”或“厦门i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报名。
现场确认(仅需携带材料到场,无须携带幼儿)
网络报名审核已通过的幼儿无须现场审核。网络报名审核未通过或未通过网络报名或需要合并计算落户时间的家长(落户时间计算规则详见“六、录取”),请于8月6日、8月7日到第一志愿的幼儿园提交以下材料,现场审核无误后,给予确认报名信息:
❶ 户口簿、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❷ 需要合并计算落户时间的,须提交派出所开具的幼儿“户口迁移记录”。
注意事项
❶ 家长应如实提供报名登记所需的材料,如有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交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报名登记资格。
❷ 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络预报名和现场确认,因故不能如期到园现场确认的,应在8月6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延期确认;超过报名期限未报名或未经幼儿园同意不来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6、录取
公办幼儿园
❶ 幼儿园按照家长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在志愿依序录取时,实行“招生片区优先,余额辐射范围补录,同等条件落户时长”的录取规则。
❷ 8月10日,幼儿园陆续开始进行招生片区“两一致”对象的第一志愿录取。若幼儿园在完成招生片区“两一致”对象的第一志愿录取后,还有剩余学位的,则根据余额辐射范围志愿填报情况及落户时间长短排序录取。
❸ 若当前录取阶段报名人数超出学位数的,按幼儿户口落入报名所在片区的时间长短排序录取;落户时间相同的,按父(母)亲购买的片区房屋的备案日期排序录取。在报名所在片区内因房产变更有过户口迁移的,落户时间可合并计算(以户口迁移记录为准);户口从其他片区迁入报名所在片区的,自迁入报名所在片区的落户之日起计算;拆迁户因拆迁导致人户分离的,自幼儿在海沧的首次落户时间起计算。
❹ 纳入“联片招生”试点的片区,可填报多个志愿,按照志愿顺序并结合落户时间长短排序录取。
❺ 符合《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 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 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5〕32 号)等文件规定的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公安、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统筹入园。
❻ 公办幼儿园在确保完成片区招生任务且学位数有余额的情况下,可招收片区外适龄幼儿,具体以幼儿园发布的补充招生公告为准。招生录取顺序为:
(1)海沧其他片区房户“两一致”适龄幼儿;(2)海沧区户籍适龄幼儿;(3)父(母)已在海沧区购房的适龄幼儿;(4)在海沧区居住的本市其他区户籍幼儿;(5)父(母)近一年在海沧区居住、务工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障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
学前班
学前班可直接录取前来报名的本村户籍幼儿,剩余学位可面向居住在本区的非海沧户籍适龄幼儿招生。
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在对报名对象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应给予办理录取手续。
7、补助办法
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符合我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条件的,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8、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入园条件。各幼儿园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严格审核招生对象的报名材料,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幼儿入园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幼儿,幼儿园要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并做好指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对于被取缔的无证园,要做好原有幼儿分流工作。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招生监管。建立招生宣传材料报备制度,各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并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按规定及时将招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区教育局复核。幼儿园不得未审查先收费。
(四)做好残疾儿童入园工作。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指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选择已批办的民办幼儿园入园,努力使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以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招生工作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儿童、家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纪律要求,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七)各幼儿园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园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方案,并于7月26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本《意见》解释权归海沧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