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看这里!

导语  根据《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五条规定,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同时,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也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自变更或者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一把保护伞,那么厦门的用人单位,该如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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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五条规定,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同时,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也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自变更或者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2,用人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

  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职工花名册。

  若有增减职工时,也应当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减职工花名册。

  3,职工花名册上报后

  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何时生效?

  自申报次日起生效。

  友情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的费率有哪几种?

  工伤保险的费率有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两种。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以上两种费率,分别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拟定,报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全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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