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提醒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7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8年1月1日至4月2日,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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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7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8年1月1日至4月2日,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各办税服务中心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还可以通过我局的自然人涉税服务网:https://zrr.xm-l-tax.gov.cn填报并提交申报表。为避免临近申报截止日期前发生拥堵,请您在申报截止日(2018年4月2日)前尽早办理纳税申报。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
(一)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二)浏览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中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网页;
(三)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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