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厦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将出台新规!

导语 厦门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厦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将出台新规!

  厦门拆迁传来最新动态!

  刚刚,厦门连发三条征求意见稿,事关厦门市土地征收产权面积计算、征地补偿等相关规定。

  事关你家拆迁

  具体是如何补偿的?

  一起来看看!

  厦门市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征收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其中,在征收补偿方面提到——

  1.征地补偿费用:征收土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2.土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并结合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实行总包干补偿价。总包干补偿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未建设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住宅房屋的补偿:征收宅基地上具有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的,应当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按照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同等面积置换,不补差价;安置面积超出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标准计算、缴纳购房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4.产权认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用途、面积应当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权属未登记的住宅房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5.应安置人口及人均50平方米:经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且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 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进行认定。

  6.产权合并: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7.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非住宅房屋的,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予以补偿。

  8.社会保障:征收土地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9.保障性租赁房: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不符合安置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可按保障性租赁房批次方案要求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由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单列分配。第四章补偿决定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拟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后,自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土地征收中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操作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规定中明确了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原则——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合法产权面积指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

  同时,确定共同申请人口相关规定——

  结合宅基地申请材料记载的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

  (一)宅基地申请材料中记载的共同申请人口应合并计算。

  (二)宅基地申请材料中只注明申请人数但没有载明共同申请人口姓名,应结合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的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的居住、户籍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

  (三)宅基地申请材料中未注明申请人数和共同申请人口姓名,或无法查清共同申请人口的,以申请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口。

  产权面积合并计算情形有——

  (一)应安置人口多次参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分摊后合并计算。

  (二)应安置人口在征收范围内外均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征收范围内外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

  (三)夫妻双方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合法产权面积均归属其中一方的参照本条第(五)款规定进行合并计算。

  (四)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合法产权面积应按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合并计算。(五)转让或赠与的产权面积应分别计入转让方、受让方或赠与方、受赠与方的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受让方或受赠与方不是应安置人口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五、其他事项

  (一)宅基地申请人口已故或不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其享有的合法产权面积不纳入合并计算。

  (二)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的面积,以认定的房屋建造时点参照本指引第二条的原则确定共同申请人口进行合并计算。

  (三)因继承取得的合法产权面积,应纳入继承人的合法产权面积进行合并计算。

  (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认为应纳入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的其他情形。

  (五)根据本指引仍无法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的历史遗留情况,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原有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规定为准。本指引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土地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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