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退休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厦门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时怎么办?
导语 厦门退休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厦门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时怎么办?
厦门退休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
划重点:
1.参保人员在达到以下年龄时确定待遇领取地
福建省(含厦门)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以及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即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
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
2.待遇领取地确定:省内户籍看“点”、省外户籍看“地”
看“点”,即:省内户籍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点(当月)在厦门就业参保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看“地”,即:省外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不在厦门的,待遇领取地不在厦门。
具体如下:
一、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曾在厦门参保缴费过的人员。
2.从未在厦门参保过,但曾在福建省内参保缴费过,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
3.从未在福建省参保过,且在其他省累计缴费年限均未超过10年的人员。
二、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2.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三、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备注:
1.达到上述年龄时,是指达到上述年龄的当月。
2.参保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原已退保的养老保险缴费。
3.为衔接我市原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继续选择厦门作为待遇领取地。
4.非福建省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福建省首次参保时,在福建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即使缴费满10年,也不改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仍需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其待遇领取地。
厦门到退休年龄 缴费不满15年时怎么办?
特别注意:厦门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各类政策性补缴,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延长缴费!
1、继续缴费,至满15年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在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到龄可延长缴费60个月,再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在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按月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具有本市户籍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个人延长缴费。(《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过渡衔接方案》)
特别注意!女55周岁、男60周岁前为厦门户口且非首次参保的方可延长参保。女55周岁、男60周岁前为厦门户口且首次参保的、女55周岁、男60周岁后为厦门户口的,需经确认待遇领取地为厦门方可延长参保。
延长参保缴费流程:个人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厦门市(区)社保机构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到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缴费。
2、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你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外,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经过你本人书面确认后,可以一次性取出所有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