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对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厦门市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导语 厦门对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厦门市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和《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退役军人厅〔2021〕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央有关部署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和社会等多方力量,综合施策,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对接、整体联动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积聚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伤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爱尊崇。
(三)坚持常态联系。建立常态化走访联系工作机制,充分依托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全面掌握辖区内生活、就业等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的情况,积极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分类分层实施帮扶救援,合理确定援助标准,定期做好成效评估。
(四)实行多元统筹。发挥政府部门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和多种资源,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方式解困的帮扶援助。
(五)推进造血帮扶。在向帮扶援助对象实施政策信息、资金补助等援助的同时,根据困难家庭和对象实际情况强化造血功能,提供赋能服务,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走向自主发展的道路。
三、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以下统称“困难退役军人”)。优先帮扶困难退役军人中的抗战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及家庭,以及服役年限长且居住地在农村的退役军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庭因自然灾害、各类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具体措施
(一)完善困难退役军人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或镇(街道)应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低保审核确认办法中,明确退役军人享受的抚恤补助金、立功荣誉金、优待奖励金、退役士兵经济补偿金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
市级财政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见附件1),对困难退役军人进行一次性临时救助。 原则上1年内已享受省或市级一次性临时救助的,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省、市级一次性临时救助。鼓励各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或基金),落实对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职责。困难退役军人在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临时救助的同时,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的临时救助范围。
(三)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助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资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支付的金额,个人自付部分按医疗救助规定享受救助。
(四)促进困难退役军人就业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根据各地未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人数、未就业原因和就业需求,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结对帮扶未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工作。未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就业帮扶援助优惠政策。
(五)做好困难退役军人住房救助保障
住房保障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有关退役军人住房优待政策,对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性租赁房承租家庭,可按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收入水平分档予以租金补助。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帮扶援助项目和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三)坚持依法援助。审核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