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涉外离婚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厦门市涉外离婚要怎么办理?下面跟谁厦门便民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厦门市涉外离婚登记办理指南

  厦门市涉外离婚登记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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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或中国驻外领事馆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出国人员: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四)照片: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办理流程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离婚证》工本费9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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