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导语 一起来看——

参保人员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办理退休地)为厦门,需先按国家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为福建省,再按省内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厦门。具体根据参保人年龄、户籍及缴费情况综合判定。

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一、厦门户籍人员可以选择厦门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的条件

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论是否曾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2.没在厦门参保缴费,同时未在福建省参保缴费过,且在其他省累计缴费年限均未超过10年的人员。

温馨提示:

1.达到上述年龄时,是指达到上述年龄的当月。

2.参保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原已退保的养老保险缴费。

二、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人员可以选择厦门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的条件

福建省(非厦门)户籍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后缴费地在厦门的,可以在厦门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三、福建省外户籍人员可以选择厦门作为养老待遇领取地的条件

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温馨提示:

1.达到上述年龄时,是指达到上述年龄的当月。

2.参保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原已退保的养老保险缴费。

3.为衔接我市原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累计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继续选择厦门作为待遇领取地。

4.非福建省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福建省首次参保时,在福建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需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其待遇领取地。

四、港澳台居民在国内多个地方交过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时如何确定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

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在各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更多《厦门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厦门?》关注:“厦门便民网”微信公众号!可以咨询客服哦!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