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廉租房申请条件 厦门廉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导语 厦门廉租房申请条件 厦门廉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基本条件)

  ● 家庭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单身居民申请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资产不高于20万元;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

  注意:有的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仅面向厦门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申请对象

  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如果面向低保人群,那么这批次的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还应符合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要求,并取得《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资产包括汽车资产、房产资产、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类资产(含商事注册认缴资本)等。

  ● 家庭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 单身居民申请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资产不高于20万元;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

  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具体为:

  (1)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2)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3)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前款第(1)、(2)、(3)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目前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7〕74号)的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执行: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有效期内;

  (2)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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