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房申请材料要求(廉租房+保商房) 不得申请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的情形汇总
导语 厦门保障房申请材料要求(廉租房+保商房) 不得申请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的情形汇总
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办事指南 (具体以批次方案要求为准)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职称(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资格等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5.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7.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8.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9.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10、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11.其他材料具体安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提供。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办事指南(具体以批次方案要求为准)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等;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资产评估材料;
6.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7.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8.属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予以优先、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9.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10.其他相关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6.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也可共同申请。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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