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可以申请厦门2024年第四批廉租房?

导语 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单身居民(即 1人户申请家庭)。

申请对象 

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单身居民(即 1人户申请家庭)。 
 
申请条件 
 
(一)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单身居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 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 准; 
3、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 年)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3年)收入均符合规 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5、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 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 请,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无法单 独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 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 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后可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 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 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等时间 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 2024年8月2日)。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请有意向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详细阅读申请条件,结合自身家庭情况提前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诚信申报,未自行提前核实及诚信申报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五)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 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2-3 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 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7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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