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24年第五批保障性租赁房(房源+申请对象+申请条件)

导语 面向全市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二房型配租标准的申请家庭,即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

房源安排

1.本批次为二房型房源,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位于翔安区黎安居住区,现房房源约800套。面向全市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二房型配租标准的申请家庭,即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 1人户申请家庭和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不能参加本批次申请。

房型的数量将根据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 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具体以《选房 手册》为准。因项目房源有限,本批次房源全部选完后,选房工作结束,剩余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本批次申请失效,申请家庭顺序号作废。

2.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包括已选房后办理撤销的房源) 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申请对象
 
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符合我市保 障性租赁房二房型配租标准的申请家庭。 
 
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 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 年和2023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3年) 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 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5. 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 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 请,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 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 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 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 .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 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 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等时间 计算节点,均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 2024年8月2日)。
 
(三)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 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 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四)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 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 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 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五)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 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 障性租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 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 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请有意向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详细阅读申 请条件,结合自身家庭情况提前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诚信申报, 未自行提前核实及诚信申报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申请家庭自行 承担。
 
(六)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 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 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髙于 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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