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意见

导语 近期,厦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近期,厦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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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租赁住房服务管理,促进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养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82号)、厦门市国土房产局等10部门《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厦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备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住房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开展备案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公司和个人。
 
二、责任主体。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市房屋事务中心负责租赁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是租赁合同网签及提交备案的责任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是网签备案的责任主体;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的责任主体。
 
三、房源发布。各类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应当将房源信息上传租赁平台,其中,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盘活存量房租赁项目应及时向租赁平台申报、公示相关项目及房源信息。
 
对于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经营主体可通过数据接口,直接将房源信息上传到租赁平台,经租赁平台核验后,及时对外发布;其他经营主体及个人,经租赁平台核验后,也可在租赁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
 
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应当对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负责。
 
四、线上备案。对于在交易服务系统中网签成功的租赁住房及非交易服务系统中签约成交的租赁住房,租赁双方通过“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五、线下备案。承租方或出租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权属证书材料、租赁合同等材料,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房屋事务中心驻各区工作站办理。
 
六、优惠政策。通过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租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厦门市相关财税政策;增加信用积分,享受信用红利;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后,可作为承租人申请办理居住证和落户厦门的必要条件;可按规定享受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或申请入学积分;享受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
 
七、法规责任。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编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警告、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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