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拆迁最新消息2021:思明又有地要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览

导语 厦门拆迁最新消息2021:思明又有地要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6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拆迁用地的批复》 (厦府〔2005〕地64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3〕厦规选址第0208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2005〕448号),需征收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约78284.40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现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等法律规定,将上述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实地放样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10楼

  联系电话: 0592-2667353

  四、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80号

  联系电话: 0592-2082644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17层 联系电话: 0592-5907210

  六、征地方案批准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 621号)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的《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房屋征收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期限内尽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

  九、最后搬迁期限: 2021年3月10日

  十、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二、请有意参与本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

  征收工作点:曾厝垵西边社34号

  联系电话:0592-5982068

  特此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厦大海韵校区(二期)项目建设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5〕6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拆迁用地的批复》(厦府〔2005〕地64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03)厦规选址第0208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大海韵校区(二期)建设用地征地预先通告》(厦国土房〔2005〕448号),需对位于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厦府办〔2016〕220号)、《厦门市房屋征收包干办法实施意见》(厦府办〔2017〕179号)、《厦门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厦府办〔2017〕18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07〕347号)、《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6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滨海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工作。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征收范围

  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实地放样为准)。

  四、基本情况

  (一)涉及征收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曾厝垵西边社用地面积约78284.40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二)安置房地点

  安置房地点为厦门大学海韵园二期拆迁安置房和曾厝垵片区改造A6A7A8地块安置房。

  (三)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五、征收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认定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所选取的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4)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规〔2020〕1号)等规定执行。

  3.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装修补偿:①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及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的已建住宅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2)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该项目安置房为现房,一次性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

  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4)其他补助费: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等补助费用,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5)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给予6000元/户奖励。

  (6)货币补偿奖励: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区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区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7)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已建成部分)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每平方米25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以产权证载明的产权面积(或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500元、1300元、1000元给予奖励。

  (9)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约定期限提前搬迁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每户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0)合法权证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11)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

  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时,对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①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已建成的按5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3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②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的房屋(框架、砖混结构),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之后的剩余已建面积,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600元、1400元、1200元给予奖励。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房屋(框架、砖混结构),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积后的超建部分,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300元、1100元、800元给予奖励。其他结构房屋部分不计入上述面积的,按建造成本给予适当搬迁补助。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

  (1)村镇企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500元/平方米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4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房屋保持完整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①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②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的;

  ③已取得市政府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的。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认定处理。

  (3)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可按《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46号)规定给予经营者和职工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

  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②职工工资补偿

  根据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③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装修补偿:合法批建手续面积按不高于250元/平方米包干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租金补助:持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助。

  (3)搬迁补助:涉及企业设备搬迁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因房屋征收需搬迁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协商确定设备搬迁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4)一次性搬迁奖励:征收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署房屋移交单,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5)按期签约搬迁奖励:以合法批建的实际建筑面积(未注明批建面积的,按不高于容积率1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框架、砖混结构分别按每平方米1200元、1000、700元给予奖励。

  (6)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

  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时,对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

  ①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国土、规划、计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但未取得合法批建手续的,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②2007年11月以前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框架、砖混结构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其它结构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③按时搬迁补助: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被征收人如能在规定的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④其他补助:因土地房屋征收需搬迁的企业,使(租)用无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但合法经营的且配合征收工作的,参照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给予企业50%的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助。

  以上补偿、补助、奖励归经营者所有,房屋所有人与经营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特殊建、构筑物补偿

  征收庙宇、宗祠等特殊建、构筑物的,可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作为协商补偿依据。

  七、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按照厦府〔1999〕综062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或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八、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建造时间节点

  2007年11月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奖励。

  九、其他事项

  (一)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为准。

  (二)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间签约并搬迁交付的,一律严格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征收补偿安置,不享受本方案的奖励措施。

  (三)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负责将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所调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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