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集体土地征收!厦门发布最新认定方法!

导语 事关集体土地征收!厦门发布最新认定方法!

  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多份文件,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公告原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9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发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保障应安置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对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应安置人口进行认定。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须是在征收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应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一)已在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获得补偿安置的人员;

  (二)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

  (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四)现役、离退休、自主择业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

  (五)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包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含集资建房)、保障性商品房、人才房、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及保障性租赁房等情形,但已退出的除外;

  (六)因亲属关系或子女婚姻关系投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在征收范围内入(落)户时,其父母双方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但因婚姻关系入户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及各区人民政府认为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审与公示、异议与答复、复核、审核与认定:

  (一)初审与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进行综合核实,提出应安置人口认定的初审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二)异议与答复。对应安置人口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复核。异议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提交复核申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应在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四)审核与认定。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应安置人口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应安置人口认定意见。

  第七条 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但思明、湖里两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项目安置房返迁公告公布之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已安置人口信息库,纳入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以下简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于2021年11月19日印发,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本认定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03年以来,我市相继就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人口认定方面出台了厦府[2003]173号、厦府[2007]109号、厦府办[2007]284号、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随着2016年以来“二孩”政策的落地、“外嫁女回迁”、“非亲属随迁户”、“突击入户”、“子女入学回迁”、“国企员工落户”等问题突出,在实际操作中,各区在认定应安置人口时所依据的标准不尽一致,且在政策理解上也存在较大分歧。鉴于各区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应安置人口认定做法差距较大、认定标准不统一、规定零星杂乱等问题;同时,早期制定的各类涉及应安置人口认定的政策性文件已近20年,有些规定条款已不符合实际操作等情况,为统一规范全市的应安置人口认定,亟需制定《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解决上述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问题,合法有效推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制定本认定办法。

  三、工作进展

  2020年,市资源规划局研究起草了《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并征求财政、人社、发改、公安等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

  (二)适用期限

  本认定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的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是应安置人口认定的前置程序。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和认定程序,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规民约认定,故本《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将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的权利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村实际情况及村集体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出具。

  调研中发现,部分辖区的村(居)委会在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时,存在未按规定及程序就出具属于或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正常开展。为杜绝此类现象继续发生,本《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应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的要求。

  (二)关于应安置人口认定主体的问题

  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安置人口认定的主体明确为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故本《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明确“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应负责对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应安置人口进行认定。”

  (三)关于应安置人口排除情形的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各区为便于实际操作和管理,希望《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以“负面清单”列举的形式制定,并赋予各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故,在总结各区实际做法和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列举出七条应安置人口认定方面的“负面清单”。对于不能穷尽的方面,兜底一条“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及各区人民政府认为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本《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仅对原则性问题做统一,各区可结合其辖区内实际情况对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作出更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四)关于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方面的问题

  2003年以来,我市在应安置人口认定方面未制定相应的认定程序,在实操中各区的做法不一致,不利于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划分,也给后续信访、涉裁、涉法涉诉等工作埋下一定隐患。经充分调研,吸收本市各区实务经验,本《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在应安置人口认定方面拟定了系统的认定程序,充分考虑了相对人知情权和申辩的权利,对各区开展应安置人口认定具有非常好的规范作用。

  (五)关于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的问题

  由于此前我市没有统一明确认定新增应安置人口的截止时点,导致实务中大量存在被征收人为增加应安置人口的数量,故意拖延时间不签约的情况。经调研,各区对于认定应安置人口的截至时点不一致(有的区以安置房交房时点,而有的区以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截止时点)。为此,明确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但思明、湖里两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项目安置房返迁公告公布之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六、注意事项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联系人:梁韵纯 联系电话:2855329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9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发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是指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

  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宅房屋;无审批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用地审批及建设审批的住宅房屋。

  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是指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审批、取得建设审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与建设审批不一致的住宅房屋。

  灭失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

  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建成的住宅房屋。

  (二)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

  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1984年5月16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的住宅房屋。

  第五条 房屋建造时间的认定,由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证明材料;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地形图或户地原图、航拍图、数字正射影像图等土地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具结材料等佐证材料认定;无法查明建造时间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条件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和认定:

  (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摸底、现场查看及调阅档案材料,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汇总资料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

  (二)认定。区人民政府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初步认定意见,组织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坐落、面积、建造年份、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采取会审等集体讨论的形式认定,作出认定意见。

  (三)送达和公示。认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送达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四)异议。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复核。区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应纳入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第八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的权属未登记非住宅房屋,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认定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容积率1进行控制。

  第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于2021年11月19日印发,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本认定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的推进,征迁项目中频现由于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历史原因导致房屋权属登记不明晰的情况,由于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导致征收部门难以针对此类房屋进行认定,从而引发各类征迁矛盾。2020年6月1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4号)文件颁布执行,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政策出台后,解决了众多实务困难,促进了国有土地上征迁项目的推进。同时,各区反映也需及时出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办法。

  另各区在征迁过程中针对此类建筑时所依据的标准不尽一致,在政策理解上也存在较大分歧。为统一认定方式,市资源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并参考全国各地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研究起草了《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妥善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合法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制定本认定办法。

  三、工作进展

  市资源规划局研究起草了《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厦门市建设局、财政局、各区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二)适用期限

  本认定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本《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本《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所称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指无审批手续、权属证明或审批流程未完成的住宅房屋。本《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吸收了厦门市过去众多规范性文件,并充分调研听取我市各区征迁工作中的实际做法,针对厦门岛内、岛外区分不同的时间节点。在我市岛内以鹰厦铁路以东、以西作为分界线。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以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作为时间节点;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以1984年5月16日(《农村登记发证业务操作细则》关于铁路以东农村地区农村居民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的有关规定)前作为时间节点。

  我市岛外各区则以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作为时间节点。在前述时间节点前已建成的因历史原因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前述时间节点至2002年12月1日前(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等文件所规定的时间相适应)建成的因历史原因审批流程未完成的房屋,同样可参照合法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前述规定一方面对时间节点做出统一,另一方面也不与过往做法相冲突,整体上有利于被征收人,也有利于征收部门开展实际工作。

  (二)关于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问题

  本《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明确经认定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应纳入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三)关于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认定程序方面的问题

  本《集体土地征收权属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在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方面拟定了系统的认定程序,即调查、认定、送达和公示、异议的处理、复核等认定程序,此番操作充分考虑了相对人知情权和申辩的权利,对各区开展相应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

  六、注意事项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联系人:梁韵纯 联系电话:2855329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9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发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中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和《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合法产权面积是指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

  第三条 结合宅基地申请材料记载的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

  (一)宅基地申请材料中记载的共同申请人口应合并计算;

  (二)宅基地申请材料中只注明申请人数但没有载明共同申请人口姓名,应结合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

  (三)宅基地申请材料中未注明申请人数和共同申请人口姓名,以申请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口。

  第四条 合法产权面积按以下情形合并计算:

  (一)应安置人口在本市范围内多次参与宅基地申请的,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分摊后合并计算;

  (二)曾参与宅基地申请的,其参与合并计算的合法产权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应安置人口在本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

  (四)夫妻双方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合法产权面积均归属其中一方的参照本条第(六)款规定进行合并计算;

  (五)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应按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合并计算;

  (六)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产权面积;若受让方或受赠与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受让或受赠与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与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七)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的其他情形,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第五条 宅基地申请人口已故或不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其享有的合法产权面积不纳入合并计算,予以保留。

  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房屋建造时点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确定共同申请人口进行合并计算。

  第六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2号,以下简称《产权合并计算办法》)于2021年11月19日印发,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本计算办法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2005年以来,我市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应安置人口实行“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政策,即应安置人口的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于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则按实际面积实行“拆一补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区的做法又不尽一致,无法有效体现政策的公平合法性。

  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旨在解决我市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各区做法差距较大、规定零星杂乱等问题;增加规定确定宅基地共同申请人口、参与合并计算的面积、离婚双方分割房屋产权中的合并计算等实践中比较突出但此前文件未作规定的内容。同时对特殊情形给予各区人民政府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中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事宜,推进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进展,制定本计算办法。

  三、工作进展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并起草了《产权合并计算办法》,在征求财政、人社、发改等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计算办法适用于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二)适用期限

  本计算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合法产权面积”“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定义的问题

  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将“合法产权面积”定义为“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人均合法产权面积”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此前相关文件中,有“合法产权面积”“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合法住宅面积”等表述,在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统一规范为“合法产权面积”“人均合法产权面积”。

  (二)关于曾参与申请宅基地的,其参与合并计算的合法产权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的问题

  在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过程中,为避免将他人享有的超出50平方米的合法产权面积计算至未参与申请宅基地的人员名下,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明确参与合并计算的合法产权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关于夫妻双方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的问题

  鉴于夫妻双方生活居住的紧密性,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规定不考虑合法产权面积所指向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为避免出现夫妻双方为多获得安置面积而“假离婚”的情况,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规定若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合法产权面积均归属其中一方的参照转让或赠与的规定进行合并计算,即仍需要将该合法产权面积在离婚双方中合并计算。

  六、注意事项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联系人:梁韵纯 联系电话:285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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