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拆迁最新消息2022:这些人不予安置:最新“征迁地图”出炉
导语 厦门拆迁最新消息2022:这些人不予安置:最新“征迁地图”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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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一天连发5则拆迁新规
涉及
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
安置人口认定
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
产权面积计算等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
2005年以来,我市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应安置人口实行“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政策,即应安置人口的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于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则按实际面积实行“拆一补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区的做法又不尽一致,无法有效体现政策的公平合法性。
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旨在解决我市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各区做法差距较大、规定零星杂乱等问题;增加规定确定宅基地共同申请人口、参与合并计算的面积、离婚双方分割房屋产权中的合并计算等实践中比较突出但此前文件未作规定的内容。同时对特殊情形给予各区人民政府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中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和《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合法产权面积是指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
第三条 结合宅基地申请材料记载的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
(一)宅基地申请材料中记载的共同申请人口应合并计算;
(二)宅基地申请材料中只注明申请人数但没有载明共同申请人口姓名,应结合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
(三)宅基地申请材料中未注明申请人数和共同申请人口姓名,以申请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口。
第四条 合法产权面积按以下情形合并计算:
(一)应安置人口在本市范围内多次参与宅基地申请的,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分摊后合并计算;
(二)曾参与宅基地申请的,其参与合并计算的合法产权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应安置人口在本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
(四)夫妻双方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合法产权面积均归属其中一方的参照本条第(六)款规定进行合并计算;
(五)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应按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合并计算;
(六)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产权面积;若受让方或受赠与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受让或受赠与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与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七)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的其他情形,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第五条 宅基地申请人口已故或不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其享有的合法产权面积不纳入合并计算,予以保留。
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房屋建造时点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确定共同申请人口进行合并计算。
第六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一)关于“合法产权面积”“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定义的问题
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将“合法产权面积”定义为“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人均合法产权面积”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此前相关文件中,有“合法产权面积”“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合法住宅面积”等表述,在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统一规范为“合法产权面积”“人均合法产权面积”。
(二)关于曾参与申请宅基地的,其参与合并计算的合法产权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的问题
在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过程中,为避免将他人享有的超出50平方米的合法产权面积计算至未参与申请宅基地的人员名下,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明确参与合并计算的合法产权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关于夫妻双方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的问题
鉴于夫妻双方生活居住的紧密性,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规定夫妻双方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规定不考虑合法产权面积所指向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为避免出现夫妻双方为多获得安置面积而“假离婚”的情况,本《产权合并计算办法》规定若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合法产权面积均归属其中一方的参照转让或赠与的规定进行合并计算,即仍需要将该合法产权面积在离婚双方中合并计算。
本计算办法适用于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
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未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人口。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征收商谈,被征收人拒绝商谈或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完成当次征收商谈。
第四条 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需载明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事实与理由、拟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提供房源清单(坐落、面积和户型);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提供房源面积、户型和临时安置费发放的说明;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提交土地、房屋勘测材料、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全文书;
(四)商谈记录及商谈通知。商谈记录,若被征收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含2名)见证人签名;若被征收人拒绝商谈或经通知未到场的,应提交商谈通知书及送达材料;
(五)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提交被征收房屋权属材料、或公有房屋租赁材料、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材料、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及送达材料;
征收集体土地,需提交被征收土地权属材料,或被征收房屋权属材料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材料、应安置人口认定材料;
(六)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收到补正材料且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书副本、陈述申辩通知书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通知书之日起7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不影响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对评估结果的复核、鉴定及送达等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三)具体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搬迁费用及期限、补助及奖励、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及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征收集体土地,还应包含应安置人口的补偿安置情况;
(四)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五)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九条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征收人,送达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自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各项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但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
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是指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
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宅房屋;无审批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用地审批及建设审批的住宅房屋。
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是指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审批、取得建设审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与建设审批不一致的住宅房屋。
灭失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
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建成的住宅房屋。
(二)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
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1984年5月16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的住宅房屋。
第五条 房屋建造时间的认定,由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证明材料;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地形图或户地原图、航拍图、数字正射影像图等土地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具结材料等佐证材料认定;无法查明建造时间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条件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和认定:
(一)调查。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摸底、现场查看及调阅档案材料,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汇总资料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
(二)认定。区人民政府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初步认定意见,组织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坐落、面积、建造年份、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采取会审等集体讨论的形式认定,作出认定意见。
(三)送达和公示。认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送达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四)异议。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复核。区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应纳入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第八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的权属未登记非住宅房屋,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认定建筑面积按不超过容积率1进行控制。
第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
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保障应安置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对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应安置人口进行认定。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须是在征收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应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一)已在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获得补偿安置的人员;
(二)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
(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四)现役、离退休、自主择业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
(五)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包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含集资建房)、保障性商品房、人才房、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及保障性租赁房等情形,但已退出的除外;
(六)因亲属关系或子女婚姻关系投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在征收范围内入(落)户时,其父母双方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但因婚姻关系入户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及各区人民政府认为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审与公示、异议与答复、复核、审核与认定:
(一)初审与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进行综合核实,提出应安置人口认定的初审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二)异议与答复。对应安置人口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复核。异议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提交复核申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应在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四)审核与认定。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应安置人口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应安置人口认定意见。
第七条 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但思明、湖里两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项目安置房返迁公告公布之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已安置人口信息库,纳入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
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土地征收启动(预)公告且已实施土地房屋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从厦门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表中可以看到,岛内框架类普通住宅重置价为1410元/㎡,岛外为1390元/㎡。砖混类岛内为1250元/㎡,岛外为1230元/㎡。
主要内容
(一)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提供2020年度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综合指标确定厦门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
因征收工作以老旧项目为主,房屋层数普遍较低,以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提供2020年度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综合指标为基础,选取多层(7层以下含7层)的建安造价为基数确定为岛外四区(集美、海沧、同安、翔安)普通住宅的重置价格,并且为方便后期征收工作中费用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将重置价格确定为整数,岛内(思明、湖里)在岛外的基础上增加20元。如普通住宅砖混建安造价为1227元四舍五入为1230元,普通住宅框架建安造价为1389元四舍五入为1390元。
(二)确定普通住宅中砖木、石木、砖石土木、土木的重置价格
2020年度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未包含砖木、石木、砖石土木、土木的价格,但因征收工作包含大量老旧项目,所以依旧保留砖木、石木、砖石土木、土木。根据普通住宅的增长幅度,并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确定为岛外的重置价格,岛内在岛外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普通住宅框架增长:320/1070≈29.91%,普通住宅砖混增长:300/930≈32.26% ;故取30%作为砖木、石木、砖石土木、土木未确定价格的增长幅度(即在2016年重置价格基础上乘以1.3)。
普通住宅砖木 800*1.3=1040元
普通住宅石木 760*1.3=988≈990元
普通住宅砖石土木 660*1.3=858≈860元
普通住宅土木 610*1.3=793≈790元
(三)确定店面重置价格
2020年度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未包含店面的价格,而在征收工作当中店面一般作为商用楼等建筑的一层一同征收,所以结合实际将店面参照厦府〔2016〕310号文,与综合楼、办公楼统一重置价格。选取综合楼多层(7层以下含7层)的建安造价为基数确定为重置价格。
(四)确定厂房重置价格
2020年度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综合指标包含有厂房的建安价格,但因考虑到征收工作中厂房多为老旧项目以砖混框架为主,且层数基本为单层,所以选取厂房单层的建安造价为基数确定为重置价格。
随着我市城市更新
旧城改造的推进
岛内外征迁的
消息接踵而来
岛内
拟征收厦门市思明区黄厝社区范围内的厦门银州工贸公司6层厂房集体建设用地6591.2平方米,并按原用途办理国有土地出让。
海沧区
预征收东孚街道土地110380平,本征收项目用地用于马銮湾新城海沧芸尾后柯鼎美安置房建设。
集美区
征收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社区集体土地12137平,作为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柏涛学校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社区集体土地7812平,作为厦门三社(东蔡)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关于国道324碗瑶段北侧B地块(J2019C006)政府储备用地的规划意见函》)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本征收项目用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需要。
关于轨道1号线杏林村地铁站南侧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关于后溪窗内安置房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设施建设需要。
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后垵、仑上村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土地面积为23673平方米,作为2019C152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关于2020C203号政府储备用地规划意见的函》等文件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需要。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关于2020C201号政府储备用地规划意见的函》等文件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本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需要。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关于2020C205号政府储备用地规划意见的函》等文件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需要。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关于2020C204号政府储备用地规划意见的函》等文件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本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需要。
同安区
预征收洪塘镇新厝村、洪塘村及龙泉村,用于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五期东侧道路工程项目。
预征收洪塘镇新厝村和五显镇下峰村,用于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同安起步区三期欧坑路(布塘中路-布塘南路)工程项目。
预征收大同街道下溪头村,用于同安区双溪学校项目建设,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用地建设需要。
预征收大同街道古庄村和朝元社区,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城北六号路南段(古庄新城-环城北路段)工程项目。
预征收祥平街道卿朴村和瑶头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同安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市政配套工程项目。
预征收大同街道东山社区,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大同街道东山西路(进修附小至同安大道段)工程建设项目。
预征收五显镇下峰村、垵炉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东溪下峰段带状公园二期项目。
翔安区
预征收大嶝街道东埕、田墘村,以及虎头寨养殖场土地154726平,用于大小嶝造地工程(约9.81平方公里)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黎安村,以及民安街道前庵、洪溪村,用于翔安黎安居住区周边市政配套二期工程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西滨村,用于翔安隧道与滨海东大道接线工程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洪前村、凤翔街道钟宅村、金海街道后村、浦边村,用于翔安新城港汊流域北片区及港汊水系市政配套工程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北门、小嶝、阳塘村,以及香山街道吕塘、大宅村,用于厦门新机场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机场用地建设需要。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亭洋、内垵村,用于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二期工程-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岸线整治及湾区排洪截污工程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嶝崎村,用于阳塘安居小区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服务设施用地建设需要。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浦园村,本征收项目用地用于翔安隧道出口接线工程(西滨互通提升改造)项目。
预征收项目用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蔡厝村,本征收项目用地用于机场片区珩边小学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原新店镇)蔡厝村、金海街道(原新店镇)后村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厦门新机场蔡厝片区城场路(翔安东路至溪东路)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蔡厝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厦门新机场蔡厝片区金泉路工程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原新店镇)蔡厝村、金海街道(原新店镇)后村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厦门新机场蔡厝片区溪西路(翔安南路至滨海东大道)及后溪路(望嶝北路至溪西路)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蔡厝村、金海街道后村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厦门新机场蔡厝片区国际学校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工程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原新店镇)浦园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环东海域新城浦园中学周边道路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原马巷镇)曾林、沈井村,内厝镇新垵、前垵、后垵、美山、莲塘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福厦高铁预留通道(翔安区)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刘五店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新体育中心配套道路工程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翔安X2020C003储备用地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曾厝、莲塘、赵岗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翔安X2020-03工业招拍挂用地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香山街道(原新店镇)茂林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翔安X2019C010储备用地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金海街道(原新店镇)前浯、后村、浦边、鼓锣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翔安新城港汊流域市政配套工程(西南片区)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原马巷镇)五星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五星幼儿园配套道路工程(五星南三路、舫星北路)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香山街道(原新店镇)东园、珩厝、霞浯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厦门市新机场莲河片区滨海公园大道工程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蔡厝村、金海街道后村村,用于厦门新机场蔡厝片区珩边保障房周边市政配套道路及绿化工程项目。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前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内厝镇五号农村发展用地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预征收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内安、亭洋、赵厝、山亭、西炉村,本次征收土地用于环东海域滨海旅游浪漫线(下潭尾段)道路工程项目。
需征收翔安区马巷街道舫阳村、内厝镇上塘、莲前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78517平方米,作为同翔基地内垵大道(美上路至溪东路段)工程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