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岛外户口移到岛内要多久?厦门市岛外人员购房户口移入岛内事项
导语 厦门岛外户口移到岛内要多久?厦门市岛外人员购房户口移入岛内事项
厦门岛外户口移到岛内要多久?
厦门市岛外人员购房户口移入岛内事项
一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二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办理时间: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依据:
[规章]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在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成套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除享受原有“购房入户”政策外,对在我市同安、翔安区(不含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的购房入户政策作出调整,即凡在该区域购买商品住房70~80平方米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该项调整政策适用于自2008年8月1日之后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
二、对我市岛内购房入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即凡购买本岛五缘湾、观音山、湖边水库片区内100~15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岛内常住户口;购买15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该政策适用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片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执行时间至2011年12月31日。
以上三个片区的范围确定如下:五缘湾片区是指东至环岛东路、南至仙岳路、西至云顶北路、北至钟宅路、环岛干道一线的区域。观音山片区是指东至环岛东路、南至观音山南路、西至环岛干道、北至鸡山规划路边界的区域。湖边水库片区是指东至金山路、南至吕岭路、西至金泰路、北至仙岳路的区域。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3〕330号) 一、自2013年12月10日起,在我市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 二、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2013年12月10日前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执行。自2016年1月1日(含当日)起,购买我市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三、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0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相关文件,涉及购房入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五申请条件:
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指共有权比例在30%以上的)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厦门市常住户口。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5)厦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取得房屋产权证。
六申请材料:
1.《购房入户申请表》;
2.《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3.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档案摘录证明》;
4.《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和《档案摘录证明》应当一次性办结使用,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只使用规定落户指标中的1个或2个,需同时提交《办理购房入户的声明》;
5.产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6.申请人、当事人、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
8.父母离婚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协议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
9.父母离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父(母)办理购房落户,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购房落户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声明》;
10.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者同一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司法鉴定书》;
11.收养子女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七办理方式:
现场核验原件:
现场办:前往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网上办: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岛外人员购房户口移入岛内事项”模块中的对应事项进行材料提交。
八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厦门岛外户口怎么迁移岛内
本人岛外集体户,学校,事业单位,交社保三年,初级职称,要两年后获得中级职称。怎么能将岛外户口迁到岛内?买不起岛内150平。只能买岛内80平。要几年才能迁?
厦门岛外户口迁移岛内的条件
1、持有厦门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
2、参加厦门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
3、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所以,租的房子不算哦);
5、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厦门岛外回迁到岛内落户条件
1.通过购房落户,需满足岛内购房落户条件。
2.在思明区、湖里区有配偶、子女或父母,配偶需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五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父母需一方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满五周年且结婚登记时间满五周年;子女需要是独生子女(经计生部门审核),且在厦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是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的房产。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均满5周年。
厦门岛外回迁到岛内落户材料
1.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往岛外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厦门岛外回迁到岛内落户流程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1套,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入户审批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厦门岛外回迁到岛内落户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
厦门岛外回迁到岛内落户办理机构及时间
机构:市公安局户政处 咨询电话:2034304 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云顶北路842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厦门的集体户口孩子能一起落户吗?
父母任何一方是厦门集体户,孩子都是可以落户的。但是,如果小孩已经上了户口,那么就要看被投靠的一方是以什么方式落户,不用担心,落户是可以的。以干部调转的方式落户、技能落户、本科落户带小孩没有时间限制,但如果以大专毕业生的方式落户则要等/5年小孩的户口才可以迁过来。
针对群众反映集体户人员所生子女申报出生落户难的问题,近日,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对集体户人员所生子女申报出生落户进行了统一规范: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集体户人员,其所生子女可随父随母申报出生落户。派出所户籍窗口凭父母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给予办理出生申报。
二、父母双方为我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人员,其所生子女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父(母)一方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人员,另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可落户本市单位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户口,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派出所户籍窗口凭父母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证明给予办理出生申报。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为我市在校学生集体户人员,其所生子女申报出生落户按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闽公综【2007】563号)办理出生申报。
四、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五、办理出生申报时,如果父(母)一方户口在本省,派出所户籍窗口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孩子是否落户;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外的,需提供省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父(母)户口原为省外,迁入本市前出生的,需提供省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