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政策(全)

导语 厦门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政策(全)

       厦门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政策(全)

  1、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2]6号)

  优化部分落户政策 

  ㈣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便利。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4、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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