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养老保险不满十五年怎么办?可以领养老金吗?

导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需缴费满15年,退休时才能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部分参保人员年龄大、参保晚;流动打工、中断缴费等等原因,到达退休年龄后才发现,自己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合计不足15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需缴费满15年,退休时才能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部分参保人员年龄大、参保晚;流动打工、中断缴费等等原因,到达退休年龄后才发现,自己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合计不足15年。
养老保险
  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1,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举两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老李(男)今年60岁,但社保只交了12年,因此老李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继续工作缴纳社保,等到63岁的时候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老王(男)今年60岁,在2008年参保(保险法实施前),但社保只交了9年,申请延长缴费5年后,仍然不够15年(累计才14年)。因此,老王可以在65岁的时候一次性补缴1年社保,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但是这样的话,之前工作单位给你购买的养老保险部分(占大头),就白白上交给国家了哦~
  综合比较来看,三种选择优先顺序为延长缴费至15年>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
  社会保险也算是一种最基础的投资,从回报率来说,第一种选择回报率是最高的,领取到的养老金最多。而第三种方案,如果不是不得已,最好不要一次性领取,因为领了就是一次亏本的投资。
 
  这6种人,即使交够15年社保也领不到养老金!
  1,不按时参加养老金认证的
  养老保险每年都需要进行认证,如果不认证,就会被暂停发放养老金。当然,根据国家前几天的最新政策,原始的“跑腿”认证制度已经取消。各地相关部门正在逐步将网络等新型认证手段落地。
  当然,如果被暂停后再认证,还会从暂停之日起补发养老金的,所以大家也不必担心。
  2,未按时进行异地、出国、出境居住信息登记备案的
  这种情况也会被暂停发养老金,所以如果有这几种情况还想要领取养老金的叔叔阿姨要赶紧去登记备案。
  3,被判刑收监或执行劳动教养的
  此类人群是无法享受到养老金待遇的。当然如果收监劳教完成之后,养老金还是会恢复发放的。
  4,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以上
  其亲属申报失踪或者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养老金也会停止发放。
  5,死亡
  退休之后死亡,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退休养老金。
  当然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加利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并且领取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6,长期无法联系的
  其实这种情况和上述都有雷同的地方。比如无法联系就表示无法认证,也无法确定其情况,自然也会被停止领取养老金了。
 
  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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