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导语   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50元调整为93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650元,财政补助占筹资标准总额的70%,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投入的均等化,让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个人缴费调整为280元。

  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50元调整为93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650元,财政补助占筹资标准总额的70%,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投入的均等化,让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个人缴费调整为280元。
医疗保险
  新的大病保险办法进一步降低起付标准
  从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大病保险办法。
  ●一是增加了受益人群,取消了原来“新迁入厦门户籍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要求户籍迁入满5年”的准入门槛。
  ●二是提高了最高赔付限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比原来提高了5万元,每医保年度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达50万元。
  ●三是进一步降低了起付标准。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赔付。
  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7月1日起,我市还将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办法。
  ●一是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凭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二是整合保障对象,扩大保障范围。增加了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及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三是统一了救助标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提高了部分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还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负担。36种国家谈判药品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等肿瘤靶向药和心血管病、肾病、血友病等多个社会较关注、价格昂贵的药品。
更多《2018年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关注:“厦门便民网”微信公众号!可以咨询客服哦!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