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保报销条件 厦门医保报销办理地点
导语 厦门医保报销条件 厦门医保报销办理地点
报销对象
报销对象:
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报销材料
一、必备材料:
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有银联标志的厦门本地储蓄卡、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疗类材料: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发票原件、医疗费明细清单、门诊(急诊)病历(诊疗记录详尽完整)。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发票原件、医疗费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记录)。
三、报销类别及证明类材料:
1、转外就医:须转外就医报备手续,如病情紧急,应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手续;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要求异地居住、工作在半年以上,且事前须办理报备手续;
3、出差、探亲、旅游等短期外出期间的医疗费:①急性病:报销时提供出差证明、探亲证明、外出旅游合同、实名机票车票等);②慢性病的门诊维持治疗:增加提供厦门诊疗的病历,在外期间诊疗措施不能超出在厦原诊疗措施;
4、异地分娩:住院分娩费用及合理的产前、产后检查费用;
5、厦门本地及同城化地区社保系统故障不能实时刷卡结算:由医疗机构收费处发票背书证明并盖章;
6、社会保障卡挂失或损坏、制卡延迟:社保卡管理科发票背面盖章确认;
7、门诊单月就诊次数超20次:收费票据须是刷卡结算并显示挂号次数,须提供门诊记录;
8、急性病或抢救未携带社会保障卡:门诊或住院病历应记录详细、明确,足以认定为急性病或抢救;
9、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需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并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省两费中心托管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
10、参保身份、变更(中断缴费不超一月),更换参保单位,地税数据到账延迟:于地税办理完变更手续并于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后可办理报销;
11、新生儿出生起医疗费用:出生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参保并缴费,在缴费到账后方可办理报销。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发生费用时未起名的新生儿,医疗费发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等报销凭证上姓名统一采用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
12、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参保人无责除外):交通事故须提供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方已赔付的医疗费不再重复支付,属参保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其它自我故意行为所致者不予报销;其他意外伤害事故须提供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证明,属本人故意、参与斗殴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不能报销;
13、先行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公安或司法部门证明),或虽能确定第三人但法院执行困难(法院证明)者,填写《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提交审核确认符合社保法规定的先行支付范围后,方可办理报销;
14、同时参加商业保险或其他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者:商保等其他保险已赔付者,需提供加盖理赔业务专用章的发票原件、理赔决定书及理赔费用计算清单,商保等其他保险已赔付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重复报销。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厅25至32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思明管理部: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7号至9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集美管理部: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一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9号至40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海沧管理部: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8号至10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同安管理部:同安区银湖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B厅4号至6号窗口;
市医保中心翔安管理部: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一楼11号至12号窗口。
温馨提示:为了整合医保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办事地点,2018年9月1日起,市医保中心湖里管理部经办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医疗费用报销等4项业务并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统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医保退休办理等业务仍在原地点办理。
全城通办业务
11项可“全城通办”的医保业务
1.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2.异地工作、居住医疗保险报备办理;
3.健康综合账户家庭共济网办理;
4.本市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出;
5.补缴2004年5月前的医疗保险费(不含5月);
6.出国出境定居退付个人医疗账户基金;
7.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继承;
8.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付;
9.异地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入;
10.分娩项目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给付;
11.计划生育项目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