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厦门保障性租赁方申请受理提交材料+(廉租房)审核公示流程(第四批)
导语 2022厦门保障性租赁方申请受理提交材料+(廉租房)审核公示流程(第四批)
厦门廉租房申请流程:意向登记→摇号→申请→公示→审核→复核并公示
厦门市2022年四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
一、厦门市2022年四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告知书》);
(2)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符合适当优先分配对象的孤寡老人、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的)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厦门低收入家庭认定书》;
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6.申请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
(1)“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等资产评估材料;
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5.符合居住在危房、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单列分配对象,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确认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单列分配对象;
(五)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二、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等时间计算节点,为批次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0日)。
三、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权利。
2022厦门第四批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本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申请家庭自行申报的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经审核不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排序在1-2200号申请家庭的,不予确认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资格,但仍可按普通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示;
(2)排序在2200号以后的申请家庭,经审核不符合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情形的,不予进入选房分配阶段,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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