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商品房什么可以开始申请?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导语 厦门保障性商品房什么可以开始申请?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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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登记:

  2020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工作日,上午8 :00~12:00,下午9月:3:00~6:00;10月:2:30~5:30)

  2.公开摇号:

  2020年11月3日

  3.申请受理:

  2020年11月5日至11月18日(工作日,上午8: 00~12 : 00, 下午2: 30~5 : 30)

  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顺序号及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

  3.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购房手续。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申请条件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厦门市无住房家庭。厦门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厦门市无住房。

  厦门市无住房包括:(1)未拥有厦门市商品房;(2)未承租、未拥有厦门市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公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厦门市宅基地。

  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家庭申请:在申请之日前,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单身居民以个人名义申请:在申请之日前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5.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6.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除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

  7.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

  8.已将销售类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的(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

  9.2018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已确认轮候资格但在“意向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未办理购房手续、在交房入住前退房或交房入住前因违约行为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

  (三)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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