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厦门第三批保障房申请材料 厦门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指南(时间+条件+房源+地点)
导语 2020厦门第三批保障房申请材料 厦门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指南(时间+条件+房源+地点)
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2020年第三批申请家庭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优先分配对象,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6.申请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东的,应当提供认缴资本额的相关材料、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资产评估材料;
3.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五)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资产、住房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二、按规定可以作为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单列分配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的单列分配权利。
时间安排
意向登记:
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25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公开摇号:2020年12月30日
申请受理:
2021年1月4日至1月8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房源安排
岛内房源
思明区的万景公寓(二房型、三房型)、观音山公寓(一房型、二房型
湖里区的高林居住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湖边花园A区(一房型、二房型)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提醒:上述房源均为近期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退出的房源及此前各批次社会保障性住房选房工作结束后的剩余房源,仅面向思明区、湖里区符合申请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
岛外房源
集美区的华铃花园二期(一房型、二房型)、滨水小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
海沧区的海新阳光公寓(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
翔安区的黎安居住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
同安区的祥平地铁社区一期(二房型、三房型)等保障性住房项目,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
提醒: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具体以《选房手册》为准。
安排原则
岛内房源仅面向思明、湖里区符合申请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
岛外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
本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面积标准
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单身居民申请条件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5.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
提醒: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厦门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
1人户,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资产不高于20万元;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
提醒:本批次的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还应符合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要求,并取得《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申请分配程序
意向登记-产生顺序号-确定批次受理范围-确认轮候资格-组织选房等事宜
●最后提醒 ●
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仅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