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厦门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第三批什么时候申请?申请条件
导语 2022厦门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第三批什么时候申请?申请条件
2022年厦门市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分配办事指南(节选)
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22年5月25日至6月8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5月:2:30-5:30;6月:3:00-6:00)
2.公开摇号:2022年6月15日
3.申请受理:2022年6月20日至7月15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申请对象
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意向登记、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022厦门第三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1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二)单身居民申请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1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5.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他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四)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72万元。家庭资产包括汽车资产、房产资产、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类资产(含商事注册认缴资本)等。
(五)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可直接纳入受理范围的情形包括:
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情形以及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家庭。
1.优先情形。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优先分配。
2.适当优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其中,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目前有以下2种情形:
(1)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对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2)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对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3.单列情形。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1)居住在危房的;
(2)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3)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4.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家庭可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但在选房分配时不予优先、适当优先或单列分配。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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