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支持文化企业抗疫情促发展若干措施(厦文发办〔2020〕4号)

导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文化企业抗疫情促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厦门为了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各级领导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文化产业企业抗击疫情促进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措施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一、调整并加快拨付文化产业等专项资金

对符合《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奖补条件且信用良好的文化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快速启动2020年度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兑付工作,确保4月底前资金拨付到位。针对疫情影响,对文化企业贷款贴息适当降低门槛,贷款贴息比例按上限执行,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加快启动《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实施办法》(厦文旅[2019]199号)兑付工作,同时对500座以上大型演艺场所的奖励标准,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增加部分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快速启动本年度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确保4月底前资金拨付到位。对受疫情影响暂停工作的在厦影视剧组给予支持,按向经认定的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机构报备的剧组,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在厦停拍的剧组工作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给予每人每天补贴100元,单个剧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我市电影院获得省下达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予以1:1的配套奖补,每家不超过10万元;2019年新建的影院按10万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三、适当减免税收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对文化企业在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文化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减免文化企业房租

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文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给予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入驻的文化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等费用,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民营运营单位为入驻的文化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给予运营单位按照减免3个月(2月、3月、4月)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贴,已享受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减免租金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市国资委、市文发办、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五、加大实体书店补贴力度

对《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办法》(厦文发办〔2017〕23号)第七(四)条规定的补贴项目,在2020年2月-4月的补贴比例从30%提高到50%,每年补贴总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六、加大金融支持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4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文化企业予以展期、续贷; 对政府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文化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对文化企业已有信用贷款,不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文化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及配套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化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对征信资源好、业务税收稳定、有还款能力的中小微文化企业推出“文化企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不高于50万元,缓解企业资金困难。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针对文化企业的“抗疫贷”等金融产品,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责任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文发办、市文旅局)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文化企业。措施中有明确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未明确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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