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补充通知》出炉,空壳公司小心了!
导语 11月3日,厦门市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防范跨区域监管套利行为。
11月3日,厦门市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防范跨区域监管套利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在厦门新设网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其他网贷机构任职过高级管理岗位的,或持有新设网贷机构5%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曾持有其他网贷机构股权的,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原网贷机构当地主管部门整改通过的相关证明或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整改通过证明。
最新的补充通知还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厦门金融办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其所列的情形包括:
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规定,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网贷机构及网贷机构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网贷机构一般工作人员,但其无法知悉网贷机构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
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2017年2月4日,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全国首个网贷备案登记监管办法。
此前,厦门地区已有400多家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注明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这些公司除去数十家在开展网贷业务,绝大多是新设立且并没有实际业务。
这些新公司存在普遍的共性:如企业注册地址集中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同一人为多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不满一年;未发现开展实际网贷业务;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为零或者不明等。
网贷机构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是备案登记管理中的明确要求,是网贷机构进行备案程序的第一步。据此前报道,有地方监管层人士透露,“未来全国可能一共就发100张网贷备案‘牌照’。”如若属实,网贷“牌照”价格也将飙涨。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一些人利用当地政策便利,成立的空壳公司,或考虑在以后实现监管套利。
需要注意的是,工商变更、注明只是网络借贷机构备案登记的一个前置步骤,对于完成备案登记并无实质作用。有分析人士表示,此举大量注册空壳公司的行为难以实现套利。对400多家已经完成变更注册的机构如何处理,还没有明确对策。
备案登记前置条件经营范围需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网贷机构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是备案登记管理中的明确要求,是网贷机构进行备案程序的第一步。
根据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开展网贷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再根据之后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新设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程序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之后,多地的相关政策也基本贯彻了这一要求。
《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也有类似要求:新老网贷机构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前,网贷机构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自贸区厦门片区的工商口径较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网贷机构扎堆地区即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是特殊的行政地区。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建省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自贸区包括了福州片区、厦门和平潭片区。
2015年颁布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当地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限的要求,将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下放给各片区管理机构。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管理机构,有职责研究制定本片区相关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对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近期突然出现数百家“网贷机构”,另一片区的金融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当地的工商口径较松。”
在网贷行业的政策敏感期,“如果严一点,福建省、自贸区、厦门市的政府跟金融办都要同意才行完成工商变更、注册。”具体操作和要求,是要看当地各级监管部门是如何沟通的。
全国尚未开闸400多家新设机构如何处置?
据了解,全国范围内,目前只有少数地区的少量机构能完成工商信息的变更和注明。
在山东、江苏、内蒙古、湖南、广西等地,虽有机构完成了工商经营信息的变更、注明,但数量不多,且监管部门也较为谨慎。
多地的监管层人士及平台均表示,工商变更、注明,需要机构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证明才行。
附补充通知全文: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防范跨区域监管套利行为,根据《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相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网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其他网贷机构任职过高级管理岗位的,或持有新设网贷机构5%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曾持有其他网贷机构股权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原网贷机构当地主管部门整改通过的相关证明或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整改通过证明。
二、已存续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当按照《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合作内容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介机构、担保机构等。
三、资金存管银行应当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资金存管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告。
四、取得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申请对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平台名称备案变更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涉及本通知第一点所述情形的,还应按照前述要求提交整改通过的相关证明。
五、取得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办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不再对被注销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进行备案: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监管规定,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网贷机构及网贷机构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网贷机构一般工作人员,但其无法知悉网贷机构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六、经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依法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市金融办注销备案登记,市金融办将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七、网贷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向市金融办报备。
报备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情况,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基本情况,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等;
(三)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八、终止业务期间,网贷机构平台网站不得关闭,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失去有效联系。市金融办督促网贷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和风险处置,办理注销备案登记工作。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和《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