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纪委禁止14种行为规范政商交往
导语 日前,厦门市下发《关于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对14种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影响从事的行为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的行为予以明确。
日前,厦门市下发《关于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对14种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影响从事的行为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的行为予以明确。
《意见》的出台意在明确厘清政商交往定位,既反对“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以清廉之“清”促进亲和之“亲”,营造积极、健康、有利于改革发展的政商关系新生态,更好肩负起厦门经济特区的历史使命。
《意见》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7种行为,即收受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礼金、礼品、奖品、奖金、电子预付卡等财物,以及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类消费卡;接受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场所,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博饼”等活动安排;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企业内部食堂超出公务接待标准用餐;向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摊派或报销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提供有偿中介服务,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财物,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违反规定以本人或以上述人员名义参股或者代为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证券,向企业筹资、借款、借物或以借为名实际占用;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经济纠纷,以及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统战部门、工商联党组,应当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公职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7种行为,即违规赠予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及企业股份、其他资产等利益,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为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经营业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变相输送利益;超出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接待公职人员;出资安排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以理财、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买卖房屋、汽车等资产的形式,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变相输送利益;以无偿或象征性收费等方式,出借资金、房屋汽车等财物给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使用;以非法手段和不正当方式影响党政机关公共决策、公共资金分配以及人事任免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应当担负起建立政商关系新生态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方面,鼓励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另一方面,对置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诉求于不顾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依纪依法整治,尤其对那些违反“亲”“清”原则的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