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还有送厦门户口的房子吗?购房落户你需要了解这些!
导语 2016年起,在厦门购房就不能落户了,实施近20年的购房落户政策将成为历史。根据2013年12月,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购买厦门商品住房的外来人口将不再享受“购房落户”政策红利。
2016年起,在厦门购房就不能落户了,实施近20年的购房落户政策将成为历史。根据2013年12月,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购买厦门商品住房的外来人口将不再享受“购房落户”政策红利。
两个时间点请记牢!
2013年12月10日
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约时间要在2013年12月10日之前
2016年1月1日
买卖双方网签时提交合同登记备案要在2016年1月1日之前
1、怎样才算“户口房”?
应为2013年12月10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规定,2013年12月10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才具有购房入户条件,购房者在买房时务必要确认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约时间是否属2013年12月10日之前。此外,商品房用途必须是住宅。。
2、不同片区有啥区别?
岛内外有不同的落户条件
在岛内,购买的商品住房需在150平方米以上,其中五缘湾、观音山、湖边水库片区内100平方米以上。岛外购买商品住房需在80平方米以上,其中同安、翔安区(不含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自2008年8月1日之后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购买商品住房70-80平方米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
此外,购房者若购买的是2003年4月25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购买45-70平方米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购买70平方米以上的,可办理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
3、购房时间如何确认?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购房入户的购房时间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是指买卖双方在“厦门网上房地产”网签时提交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在2016年1月1日前进行网签,都符合购房入户要求。
目前一个购房合同的生效步骤为:购房者缴纳购房首付款、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统一在合同上盖章。为了不错过购房入户期限,购房者应提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给开发商充足的时间盖章和办理合同备案。
4,符合条件的要准备哪些材料?
如果符合购房落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购房入户登记表》;
(二)《厦门市土地屋产权证》原件或《厦门土地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
(三)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和《档案摘录证明》应当一次性办结使用,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只使用规定落户指标中的1个或2个,需同时提交《办理购房入户的声明》;
(四)产权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五)申请人、当事人、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1)夫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有涉及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去哪里办理?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D厅公安局户口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6,注意事项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指共有权比例在30%以上的)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厦门市常住户口。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