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户口】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攻略

导语 符合条件人员,经市经信局确认后,可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国家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级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
  (二)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四)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五)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2.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a href=http://www.xmbmw123.com/hukou/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厦门户口</a>
  二、需提交材料:
  (一)《厦门市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入厦户口审核表》;
  (二)驻厦机构成立批文;
  (三)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符合条件人员,经市经信局确认后,可持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申请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原户口在本省内的迁入人员凭准迁凭证,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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