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外来人员落户须知:申请流程篇
导语 厦门是暂住满一定年限外来人员落户办理程序有哪些?厦门便民网为您整理的资料如下,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厦门外来人员落户的相关信息吗?请继续关注厦门便民网。
办理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云顶北路842号)或公安分局 咨询电话(市公安局户政处):203430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申办条件
1.(1) 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八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八年;
(2) 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五年;
2.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申办材料
1.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2.市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暂住证满年限的证明(拟落户岛内的,查询及认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落户岛外的,查询及认定在岛外拟落户的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交社保及签订劳动合同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拟落户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7.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
注: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如有涉及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流程
1.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2.落户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户政科(处)申请。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注: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办理时限
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区公安分局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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