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籍入户主要政策简介
导语 以下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条件及办事流程请详询相关人事主管部门
备注:以下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条件及办事流程请详询相关人事主管部门
一、主要类型
(一)人事关系调动落户
在厦已落实工作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五年以上,其中,专业或工作经历与拟调入单位主营业务不对口的,具有普通本科学历的需在拟调入单位连续缴满1年社保。成教类本科学历的需在拟调入单位连续缴满2年社保;
3.中专学历毕业且具有中级职称、或专科学历毕业且具有中级职称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五年以上,且须在拟调入单位连续缴满3-5年社保(调入到岛内企业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须连续缴满4年社保,具有普通中专学历的须连续缴满5年社保;调入到岛外企业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须连续缴满3年社保,具有普通中专学历的须连续缴满4年社保);
4.中专学历毕业、或专科学历毕业的,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且须在拟调入单位连续缴满3-5年社保(调入到岛内企业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须连续缴满4年社保,具有普通中专学历的须连续缴满5年社保;调入到岛外企业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须连续缴满3年社保,具有普通中专学历的须连续缴满4年社保)。
(二)应届毕业生落户
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2.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本市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
4.具有省、市级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成果或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在厦自主创业,从毕业时间起2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1万元以上或从创业时间起3年内累计缴税达3万元以上的;
6.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7.厦门知青的子女;
8.父母户口已迁入厦门的。
(三)“企业骨干”毕业生人才落户
在厦已落实工作单位,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35周岁以下的非厦门生源普通教育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不含计划内自费中专毕业生);
2.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
3.工作年限要求:
专科学历毕业生须已在本市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或已在本市岛外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中专学历毕业生须已在本市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已在本市岛外同一企业工作满四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如申请时已离开符合申请条件单位的,必须又在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申请时又与新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有关工作年限均以单位为该毕业生在厦缴交的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为依据。
4.业绩突出,为单位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已经成为工作单位骨干,其表现得到本单位广大员工普遍认可;
5.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日常表现符合本市文明市民标准;
6.申请人员申请时的前一季度纳税工资须达到当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平均值,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判断标准;
7.未在其它地区办理过正式毕业生就业手续。
(四)外来人口落户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2)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3)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5)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2.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第3-5项条件。
注意:在办事满5年或8年期间有间断办事的,间断时间累计不能超过3个月。这个年限由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认定并出具证明。岛外的由岛外各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四)表彰性落户
在厦门获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见义勇为英雄”的荣誉称号、“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厦门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
注意:以上所述市级荣誉必须是在厦门获得的,或者是全国性的荣誉,在其它城市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落户厦门;获得上述荣誉称号,除本人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能一起落户。
(五)留学人员落户
来厦时应为初次就业(即首次从学生身份转为工作身份,在国内其他地区没有就业经历),并已取得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按下列情况申请落户: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工作,本人可携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来厦落户;
2.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工作,可为其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来厦落户。
(六)投资落户
1、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2、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3、户口拟迁入人员可以是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是企业骨干,由企业自定。
4、投资落户手续属于“一次性办理”,不“补”不“追”。
二、相关注意事项
(一)“五取消”
1、取消购房落户政策;
2、取消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3、取消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4、取消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5、取消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
(二)“四限制”
1、夫妻投靠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增加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岛内5年,岛外3年)。
4、岛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与市外迁入的年龄、住房、计生审核、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一致。
(三)集体户
从2010年8月1日起,厦门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已停止接收入户。符合人才落户政策的毕业生,有以下4种落户渠道:
1、自己在厦有房子,可以直接落在房子里;
2、单位有集体户,可落在集体户里;
3、在厦有亲友,可挂靠亲友户口;
4、如果上述条件都不满足,可联系单位所在社区,申请落户在“社区集体户”。
(四)岛内与岛外
户籍已落在岛外的,如申请将户籍迁入岛内,视同“从市外迁入”,须符合从市外迁入的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