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后恢复户口办事指南

导语 事项名称: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后恢复户口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后恢复户口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办理单位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各派出所

  四、办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或自然人

  五、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三)《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

  (四)《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

  六、申请条件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市公民,当事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应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七、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当事人签字捺手印);

  (二)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前户籍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申请在本市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八、办理方式

  (一)由当事人或申报义务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二)进入“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或“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或“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初审后,携带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窗口办结。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收取6元工本费。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点:开元 公园西路81号;梧村 东浦路22号;莲前 莲前西路372号;嘉莲 莲景路89号;筼筜 仙岳里2号;碧山 思明南路396号;滨海 黄厝村塔头社365号;滨北 湖滨北路66号;中华 思明东路105号;鹭江 故宫路25-1号;何厝 高雄路69号;曾厝垵 曾厝垵北路8号;鼓浪屿 内厝沃路4号;大学路 厦大凌峰13号;

  (二)联系电话:开元 2050206;梧村 5858148;莲前 5992779;嘉莲 5338917;筼筜 5360258;碧山 2080869;滨海 2563591;滨北 5052850;中华 2037286;鹭江 2262561;何厝 5028108;曾厝垵 2575112;鼓浪屿 2063491;大学路 2188976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工作时间)

  (四)网站地址: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各派出所监督电话:开元 2022291;梧村 5801131;莲前 5190292;嘉莲 5338922;筼筜 5367598;碧山 2085392;滨海 2560110;滨北 5051158;中华 2038995;鹭江 2262561;何厝 5028110;曾厝垵 2571110;鼓浪屿 2061852;大学路 2188976;

  十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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