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收养子女落户办理流程
导语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弃婴未落户除外)。
申办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弃婴未落户除外)。
注: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办理流程
1、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尚未落户的,收养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思明区除大学路派出所辖区外,统一在思明公安分局一楼大厅办理,地址:七星路106号)办理落户。
2、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落户本市福利院集体户,收养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思明区除大学路派出所辖区外,统一在思明公安分局一楼大厅办理,地址:七星路106号)办理落户。
3、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在本市以外落户,收养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领(落户思明区、湖里区的,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地址:云顶北路842号)准迁证,凭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无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准迁凭证直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再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思明区除大学路派出所辖区外,统一在思明公安分局一楼大厅办理,地址:七星路106号)办理落户。
注:对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办理时限
有《收养登记证》,直接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或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云顶北路842号)申领准迁证。材料齐全,收养证经公安机关核查后办理。
办理机构
公安户政部门咨询电话(市公安局户政处):203430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申办条件
本市居民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