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留学生落户办理流程(条件+材料+电话+地址)
导语 厦门留学生落户办理流程(条件+材料+电话+地址)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落户:
●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工作,本人可携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来厦落户。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工作,可为其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来厦落户。
在线申请
登录厦门人社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hrss.xm.gov.cn)留学人员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可选择一趟不用跑上传材料快递证书或者到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办理。
在线申请材料
选择一趟不用跑,证书快递到付的申请者请上传以下材料的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文件格式要求为JPG格式;选择到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的申请者请带以下材料原件到窗口核验:
1、《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申请表》(一份,在线打印,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2、个人近期免冠照片5CM(二寸)(1张,个人提供);
3、在厦门工作的提供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一份,个人提供),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编制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在职在编工作证明;(一份,工作单位提供)
4、在厦门创业的,如留学人员本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提供单位出具的表明其职务的证明(一份,工作单位提供);
5、申请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身份证、本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如非中文,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一份,个人提供)。
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本人结婚证(一份,个人提供);属于离异的,须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原件(一份,个人提供);配偶病故的加附配偶病故证明原件(一份,个人提供);.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需回原籍申报出生、落户。
温馨提示:
需要落户的申请人下一步请前往拟落户地所属区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报批手续。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窗口递交材料办理时需提供:
1、个人代理提供《委托书》;单位人事代理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人事上岗证;(一份,自行提供)
2、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份,自行提供)。
在线申请审核通过以后可以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材料
(一)对于户口尚未注销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子女,需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供市人社局留学中心通过网上推送的《落户人事信息》(窗口民警打印存档)、中国护照、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二) 对于户口已注销的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需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供市人社局留学中心通过网上推送的《落户人事信息》(窗口民警打印存档)、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中国护照、《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三)落户地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应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办理方式
(一)直接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申请。
(二)进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区公安人口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原件送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三)委托办理。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申请的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人员,向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核准后,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二)经核准后,外省市户口尚未注销的来厦落户的留学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的迁入人员凭准迁凭证,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经核准落户的归国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凭人口管理部门审批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无调查事由,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丢失补办每证3元。
办理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东路20-1号8楼公安厅三号、四号、六号、七号窗口
厦门市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安岭二路106号二楼22号窗口至27号窗口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9-20号公安分局综合受理(1)窗口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二层17、18号窗口
厦门市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号一号楼8号、9号窗口
厦门市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厦门市新店镇新莲路266号户籍室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分中心 周一至周六: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思明0592-5302922
湖里0592-5383551
集美0592-6195250
海沧0592-6050756
同安0592-7558218
翔安0592-7628816
2021厦门落户新政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探索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开辟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通道,在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租赁私有住房且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地址上落户,房屋所有人同意的,也可以在租赁住房落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稳妥推进在城区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优先解决进城就业创业时间长、能力强且稳定长期居住在租赁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促进“宜乡则乡”就业创业,支持鼓励已完成农村权益确权的地方,探索实施农村籍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返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住建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落户,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支持各地在全省已放开技术工人在就业地落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推出促进技能人才集聚的落户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政策。福州市辖区、厦门市缩短参加城镇社保年限,取消连续居住年限要求,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适度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规定条件。其中,福州市辖区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2年;厦门市区分岛内、岛外制定梯次化落户政策,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3年,放宽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依据,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组织成员资格。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步伐,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促进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贯彻落实我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推动新开工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就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就地升学需求。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推出更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举措。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进一步加大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筹建公租房力度,对符合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需求的低收入劳动者和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保障住房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供给机制,满足合理消费购买,增强承租住房能力,建立健全公租房分配信息公开和退出机制,确保供应体系运行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全省统一标准的私有住房租赁备案登记制度和信息服务平台,采取有效手段,大力提升私有住房租赁备案登记率,推进私有住房租赁网签备案业务网上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促进更广泛充分的就业。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含外省入闽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提供培训补贴。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指导、送服务,依托各级公共服务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各级“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为各类求职者提供更为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力争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跨乡、跨区域就业服务政策资讯网上查询、网下落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完善各类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制定出台更加适应本地区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住房补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购买或租赁限价商品住房、公租房或实行相应的货币化补贴。支持技能人才聚集的工业园区(含开发区、高新区、台商投资区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以公租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鼓励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和托育园。对高技能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居住在工业园区公租房的高技能人才子女可享受同等就学待遇。加强人才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完善支持人才创业的金融政策,为人才创业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服务窗口建设,拓展“互联网+人才”服务,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待遇落实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推动居住证制度扩面提质。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拓展居住登记时间认定方式渠道,将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等纳入认定范围,进一步提升居住证申领便捷化水平,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进一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做好《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文旅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力度。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在安排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和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因素,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对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需求予以重点保障。坚持节约集约原则,综合考虑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等因素,对进城落户人口实行差别化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省级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各地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和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等因素,专项安排奖励指标。优先保障进城落户人口住房用地,合理安排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用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必要产业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独组卷,单独报批,应保尽保。对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突破户籍限制,突出保基本、保民生,引导鼓励各地以居住证为载体,全方位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紧缺公共资源差异化提供机制,逐步增加以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在基本公共服务配置的考量比重,以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年限、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指标,建立紧缺公共资源供给分配积分制管理机制,合理缩小基本公共服务与紧缺公共资源供给之间的待遇差,引导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长久定居发展,提高非户籍人口落户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措施落实,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下、有保障、能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理清现行不符合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均等化要求、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推出新的改革创新举措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责任单位: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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