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厦门软件园三期人才扶持政策
导语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当年起5年内,前3年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2年按50%的数额给予奖励。奖励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拨转至个人。自第二年起后4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5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税收类
1、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当年起5年内,前3年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2年按50%的数额给予奖励。奖励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拨转至个人。自第二年起后4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5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2、对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高于1.3万元(含)但低于2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2万元(含)但低于3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5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3万元(含)但低于5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最多补贴2年。
补助类
3、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最多补贴2年。
4、在厦门软件园(三期)项目前期运营阶段,对设立在厦门软件园(三期)的软件企业新招聘且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从事软件研发和生产工作,本科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4800元,研究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7200元,博士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1.2万元。每人仅限在一家入园软件企业申报一次,最多补贴三年。
奖励类
5、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的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6、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要求,符合条件的软件类留学人员来集美区创办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项目奖励。
注:
上述2、3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上述1、2、3条,每个企业当年获得人才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厦门市地方留存部分。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企业需在补贴资金到账后资金拨转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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