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房多少钱一平?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导语 厦门保障房多少钱一平?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厦门保障房(商品房)优惠方法:原则上优惠55%。自己只需要出45%,还可以公积金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利率参照银行。
执行时间:2017年4月19日起(有效期5年)
房价举例:
最新批次----2021年厦门第三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销售价格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0724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3826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翔安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1373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4118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翔安区林前综合体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118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4453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同安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28241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为12708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海沧区马銮湾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工程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2468元/平方米,本批次销售均价为市场评估价的45%,销售均价14611元/平方米,楼层调节价差为每层50元/平方米。
本批次房源包括期房和现房,共4000套,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选房工作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按房源数1∶1.2的比例确定批次受理范围。
保障房房价定制依据文件
原文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测算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做好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商品房销售时市场评估价的测算和销售价格的计算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测算、销售价格的计算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测算、销售价格的计算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测算。
第五条 保障性商品房销售价格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测算,并给予一定优惠,原则上优惠55%。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优惠比例可做适当调整。
第六条 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选取:
(一)从在厦注册或备案的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五家进行评估费用询价。
(二)询价结果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按算术平均值确定评估费用标准。
(三)向在厦注册或备案的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评估邀请,评估邀请应包含评估事项、评估费用标准、评估时间要求等具体内容。
(四)对有意向参加保障性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评估工作的,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3家评估机构。
第七条 每批次各项目保障性商品房房源的市场评估价依据3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按照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
第八条 每批次各项目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均价根据市场评估价、优惠比例计算。
第九条 每批次每套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单价根据销售均价、楼层调节价差计算。
保障性商品房楼层调节价差不低于50元/平方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为解决本市无住房家庭的安居需求,进一步加大我市引才留才力度,与原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相比,此次修订在保障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纳入保障范围。
(一)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申请人单身需年满30周岁。
4.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
5.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由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所谓房产转让行为,包括以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住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5.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6.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三)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四)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五)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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