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岛内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原文

导语 厦门岛内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原文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思明区湖里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思明区、湖里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规范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向登记及结果确认

  思明区、湖里区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按照《厦门市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实施方案》(厦房市场〔2021〕1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执行,其中购房意向登记分为预登记和购房意向金冻结两个阶段。

  楼盘表搭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住房主管部门开发的意向登记系统启动购房意向预登记,预登记区分优先购房人和普通购房人,预登记时间不少于10日,预登记期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通知预登记审核通过的购房人冻结购房意向金,购房意向金冻结办理阶段不少于5日。意向登记购房人通过购房意向预登记,

  且在意向登记系统成功上传冻结购房意向金凭证后,购房意向登记完成,系统生成意向登记单。

  购房意向登记截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监督下,从系统生成《购房意向人登记名册》,公证机构出具意向登记结果公证书,并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销售现场、企业微信公众号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日。

  冻结在意向登记购房人账户的购房意向金,未成功选房的,须在选房结束之日起2日内解冻。

  二、购房人界定

  (一)优先购房人

  优先购房人是指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含境外人士),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交易记录(含赠与)的家庭。其中:

  1.“无自有住房”指可提供意向登记时在本市无住房的证明。

  2.“无住房交易记录”指意向登记时在本市不动产登记系统未查询到住房交易或赠与记录。

  3.“家庭”指夫妻双方(含未成年子女)、丧偶人士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未婚、离异家庭,及因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本市的家庭。

  4.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其中至少一名成员在意向登记之日前3年内须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二)普通购房人

  其他符合限购政策和土地出让合同限购要求的家庭和成年单身人士为普通购房人。

  三、销售方式及要求

  (一)意向登记购房人数少于可售房源数1.2倍的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组织《购房意向人登记名册》内的人员,按照优先购房人和普通购房人两个类别先后组织选房销售,未在《购房意向人登记名册》内的人员不得参加首批选房销售活动。首批意向登记人选房销售后,剩余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组织销售,须通过意向登记系统登记。意向登记购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保持一致。

  (二)意向登记购房人数不少于可售房源数1.2倍的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其中,摇号和选房流程调整为:1.优先购房人摇号后,先组织优先购房人按照摇号排序结果选房销售;2.普通购房人摇号,按照剩余可售房源数量的1.3倍摇出相应数量的号码,再组织普通购房人按照摇号排序结果选房销售。

  剩余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已登记未摇号入围的意向登记购房人销售,剩余房源的销售方案需报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大监管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要求严格组织意向登记、选房销售,严格审核把关。存在虚构购房资格、捆绑销售、价外加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通过冻结资金变相收取预定款等违规情形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公开通报,由相关部门处置,直至暂停项目预售和合同网签,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本通知与《方案》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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